張志軍:競爭性談判結果有誤怎么辦
案情回放■■■
某市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一批垃圾清掃一體車,該項目委托當地集采機構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采購。
在談判過程中,由采購人代表和其他專家組成的談判小組未發現供應商提供的貨物不符合要求,以談判小組的名義向采購人推薦了3名候選供應商。采購人據此發布了成交公告,并向排名第一的候選供應商發出了成交通知書。
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在仔細閱讀了前3名候選供應商的競爭性談判文件時,發現3名候選供應商提供的清掃一體車在動力配置方面均不符合采購文件要求,隨即向集采機構提出質疑。集采機構接到質疑后,立即召集原談判小組成員對采購人反映的情況重新組織復審,發現情況屬實,報財政部門廢除了本次競談結果,決定重新組織競爭性談判。
對此,第一候選供應商向采購人和集采機構提出書面質疑,質疑書稱:
1.談判小組中已包括采購人代表,采購人自始至終參與整個競談過程。競爭性談判結束后,采購人已發布成交公告并發出成交通知書,即表示認可了該次競爭性談判結果。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的有關規定,采購人應當履行承諾,如期簽訂合同。
2.《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配套法律規范,只規定了供應商質疑投訴程序,而未規定采購人可以質疑投訴,采購人向集采機構提出質疑不符合法律規定。
3.集采機構接到采購人的質疑后,自行組織重新評審缺乏法律依據,財政部門不可根據集采機構的復審意見廢除本次采購結果。
那么,此案該如何處理,法律依據是什么?
分析與討論■■■
問題一:在政府采購項目中,經過競爭性談判后的成交結果有誤,到底該怎么辦?采購人是不是應當接受錯誤的談判結果?
關于這一點,結論是顯而易見的:采購人有權不接受錯誤的采購結果。
《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文)明確規定:“評審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和評審工作規則,按照采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評審標準開展評審活動。”該項目在競爭性談判過程中,評審專家沒有詳細閱讀采購文件中的相關規定,沒有嚴格按照競爭性談判文件中載明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進而得出了錯誤的結論。雖然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成員當中有采購人代表參與,但改變不了“競爭性談判活動沒有嚴格按照采購文件載明的要求和標準開展”這一事實。在此情況下,采購人不接受采購結果,一方面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維護采購活動的嚴肅性和規范性。采購人的合理主張自然應該得到支持,這是毫無疑問的。
本案中,第一候選供應商在質疑書中提到的“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采購人應當與第一候選供應商簽訂合同”的觀點,是不全面的。適用《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時,存在一個隱性前提,即評審小組得出的評審結果是客觀、正確的,而本案并非如此。本案中,評審專家未履行法定義務,作為采購人有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問題二:在評審錯誤時,采購人和供應商如何正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在《政府采購法》及其配套法律規范中,規定了采購供應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方式,但對于采購人如何維權卻語焉不詳。本案中,第一候選供應商質疑“采購人向集采機構提出質疑不符合法律規定”,這一觀點看似一定道理。但是,集采機構和采購人是一種法定代理關系,當代理人沒有履行好法定或約定義務,進而可能對被代理人即采購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和立法精神,采購人無疑有權要求其法定代理人(即當地集采機構)糾正不恰當的行為,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至于采購人主張權利的方式,筆者認為在相關法律規定還不明確的情況下,只要該方式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即不構成違法。
但是,本案中采購人已經發布了成交公告并向第一候選供應商發出了成交通知書,如果第一候選供應商已經為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做了一定準備并產生了相應費用,筆者認為采購人應當補償供應商的這一部分準備費用。
問題三:集采機構接到采購人的質疑后,是否可以自行組織重新評審?財政部門是否可以根據集采機構自行組織的復審意見廢除本次采購結果?
雖然《政府采購法》及其配套法律規范沒有就采購人如何進行法律救濟作出明確規定,但在財庫[2007]2號文有如下規定:“評審工作規則實質性改變采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或評審標準的,以及評審人員未按照采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財政部門應當認定采購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視情況給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相關評審人員警告或通報批評。”根據這一規定,當出現本案介紹的“評審人員未按照采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情況時,應當由財政部門認定采購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一定處罰。
處理建議■■■
采購人發現競談小組推薦的候選供應商提供的貨物不符合競爭性談判文件規定的要求時,可以向集采機構主張權利,但主張權利的方式不得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采購人可以向政府采購監督部門提出請求,要求財政部門認定本次采購無效。
鑒于財庫[2007]2號文中明確規定,可以作出“認定采購活動無效”結論的職能機構是財政部門,因此集采機構或采購人自行組織重新評審的做法不太妥當。在處理本案介紹的類似情況時,不管是采購人還是集采機構率先發現評審錯誤,筆者認為比較合適的做法是先報告政府采購監督部門,由監督部門作出“本次采購活動無效”的認定后,再重新組織采購活動。(作者單位:浙江省松陽縣招標投標中心)
責任編輯: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吨袊少張蟆芬詫I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