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框架協議采購的貨物項目,供應商只能用一個產品響應嗎
【有問有答】
采用框架協議采購的貨物項目,供應商只能用一個產品響應嗎
■ 本報記者 馬金眈
問題
近日,《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收到這樣一則詢問:《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貨物項目每個采購包只能用一個產品進行響應”,目前部分產品如臺式電腦、筆記本電腦、打印機、復印機等主要在網上商城采購,這類通用辦公設備涉及的產品品種較多,如果先進行框架協議采購,那么“每個采購包只能用一個產品進行響應”在實際操作中如何執行?另外,按照《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貨物項目框架協議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年”,是否會增加工作量和采購成本?
回答
針對上述問題,業內專家表示,根據《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供應商響應的貨物和服務的技術、商務等條件不得低于采購需求,貨物原則上應當是市場上已有銷售的規格型號,不得是專供政府采購的產品。對貨物項目每個采購包只能用一個產品進行響應。
“如臺式機,產品種類多,一方面是CPU種類、型號就有很多,另一方面是硬盤容量、內存等各種配件的搭配也很多。但對于大多數采購單位而言,因為買的是通用的辦公設備,所以他們完全可以在框架協議入圍產品范圍內選擇一款最合適的產品,然后通過增減配件來實現實際需求。對于組織框架協議項目征集的集采機構(或采購單位),如何分包、如何設置采購需求是一件需要花精力研究的事情。分好采購包后,按照《暫行辦法》規定,供應商對每一包只能用一個產品進行響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表示。
此外,中化商務有限公司曹宇臣認為,“每個采購包只能用一個產品進行響應”應當作為采購文件的實質性條款進行審查。且根據《暫行辦法》,貨物項目不應出現多種產品劃分成一個采購包的情形,即一個采購包只有一個產品。
對于第二個問題,按照《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貨物項目框架協議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年”,是否會增加工作量和采購成本?遼寧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處副處長佟克勝表示,貨物框架協議有效期不超過1年,不過首次采購之后,再次采購就有了很好的基礎。另外,信息類產品價格變動相對快一些,如果有效期長,可能會出現框架協議價格高于市場價格的情況,為了入圍產品能及時適應市場變化,時間不宜過長。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征集文件要求編制響應文件,對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供應商響應的貨物和服務的技術、商務等條件不得低于采購需求,貨物原則上應當是市場上已有銷售的規格型號,不得是專供政府采購的產品。對貨物項目每個采購包只能用一個產品進行響應,征集文件有要求的,應當同時對產品的選配件、耗材進行報價。服務項目包含貨物的,響應文件中應當列明貨物清單及質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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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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