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預算編制服務的供應商能參與該項目的招標采購活動嗎
【有問有答】
提供預算編制服務的供應商能參與該項目的招標采購活動嗎
■ 本報記者 彭勇琪
問題
近日,本報編輯部接到一讀者咨詢:某單位有造價咨詢業務,也有其他業務。如該單位負責了某一政府采購項目的預算編制(或者預算審核),剛好該項目所采購的內容也在該單位(或關聯單位)可以承接的業務范圍內,請問該單位(或關聯單位)可以參加該項目的招標采購活動嗎?該情形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中的“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的情形?
回答
對于這位讀者的咨詢,記者采訪了業內專家。一些專家認為,上述單位不應參加該項目的招標采購活動,也有些專家認為,若提供預算編制服務不屬于《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則可以參加該項目的招標采購活動。
“提供政府采購項目的預算編制(或預算審核)服務應屬于《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在日常投標過程中應遵守規定,投標時回避這類相關情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對記者說。
山東省濰坊市財政局財稅高級經濟師蔣守華也認為,項目預算編制服務屬于該項目的相關服務活動,包含在《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等服務”范圍內。如果發現上述單位參加該項目競標活動的情況,應取消其競標資格;在采購活動完成(結果出來)后發現上述情況時,應取消其中標(成交)資格,符合遞補條件的可遞補第二名為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應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對此,業內專家李杭表示,在《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中沒有明確規定提供預算編制服務的單位不能參加后續項目采購。“預算由財政部門負責,咨詢公司只是起到咨詢的作用,很多預算還要經過評審中心評審。財政部門對預算有最終的決定權”,李杭說,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該項目規定參與預算編制(或者預算審核)的單位不能參與該項目投標,應提前告知對方。
中化商務有限公司曹宇臣對此也持相同觀點,“目前實際中沒有禁止提供項目預算編制服務單位參與該項目,其關聯單位也未被禁止參加。但要注意,在提供預算編制前期服務時,服務內容是否包涵《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即‘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若有這些服務內容,則法律法規明確不允許該單位再參與后續項目采購活動。”對于提供預算編制服務單位及其關聯單位參與該項目的招標采購活動是否面臨風險的問題,曹宇臣告訴記者,雖然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里沒有進一步規定 “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 的邊界范圍,但在審計環節可能會面臨風險。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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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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