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嚴禁“先上車后補票”
【案例看臺】
政府采購嚴禁“先上車后補票”
■ 本報記者 張舒慧
通 訊 員 康佳
在乘坐火車或高鐵時,“先上車后補票”曾引發廣泛討論。多數觀點認為,應嚴格禁止此類買票方式。也有觀點認為,此舉為臨時變更行程的乘客解決了燃眉之急。
在政府采購領域,類似的情況也并不鮮見。比如,M地財政廳在日常檢查過程中,發現H單位在實驗室能力建設采購項目中,涉嫌提前指定設備供應商以及虛假驗收。不同的是,政府采購嚴禁“先上車后補票”。
撥開迷霧“見真章”
經調取采購人會計檔案、貨物入庫單、采購檔案資料,以及詢問單位采購經辦人,M地財政廳發現,該項目于2023年11月22日發布中標成交結果公告,11月24日雙方簽訂《貨物采購合同》,11月26日支付70%的貨款,12月5日進行全部貨物驗收,12月7日支付剩余30%的貨款。
“但經查供應商出庫單以及物流公司貨運單號,我們發現,采購貨物早在兩年前就到貨簽收了。”M地財政廳政府采購處相關負責人表示。
隨后,在調查過程中,H單位又提供了和供應商簽訂的相關儀器試用協議。通過對比磋商文件、試用協議,財政廳發現,經銷商所代理的成交產品的生產廠家和產品型號與試用協議的生產廠家和產品型號完全一致。
“于是我們更加確定,采購人在制定磋商文件時,將技術參數和服務要求等指向了特定產品,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上述負責人表示。
守住市場“公平秤”
經查,H單位存在先使用實驗儀器設備、編報虛假貨物驗收單,再等財政預算資金到位后,虛假履行政府采購程序的問題。
“我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和第七十六條規定,責令H單位對該項目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同時,給予H單位警告,并處以罰款。”上述負責人告訴記者。
采訪中,受訪專家一致認為,政府采購是一項嚴肅的經濟活動,具有很強的程序性和規則性,不能簡簡單單地走個過場。《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采購人履行政府采購行為的具體方式和實施程序,嚴禁“先上車后補票”。
“本案中,采購人通過先實施后履行政府采購程序的方式采購實驗室設備,不僅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而且助長了政府采購當事人之間的不正當競爭。”業內專家王永鋒表示,這既擾亂了市場秩序,又破壞了營商環境,還嚴重偏離了政府采購的初衷。
規范使用“工具箱”
目前,一些采購人對政府采購制度和規則缺乏必要的敬畏之心,習慣我行我素,不斷挑戰《政府采購法》的權威。王永鋒建議,采購人應當強化依法采購的法治意識,持續加強內部管理控制、重點環節監督和全流程信息公開,杜絕政府采購“先上車后補票”的問題,堅決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的公平、公正。
從本案的操作情況看,采購人在編制采購需求時沒有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只是照搬簽訂試用協議的生產廠家和產品型號的技術指標。同時,采購人也沒有認真進行非歧視審查,導致在磋商文件中技術參數和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產品。
對此,王永鋒認為,采購人對采購需求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加強采購需求管理,圍繞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開展需求調查,明確采購標的的功能和質量等技術要求、時間和服務等商務要求,以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確保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助力實現政府采購項目的績效目標。
“由于該供應商的產品在正式采購前已經被使用,采購人必然要進行虛假驗收。按照《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同時,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表示。
“履約驗收是衡量政府采購項目是否順利完成的關鍵一環,不能弄虛作假。”王永鋒認為,采購人作為政府采購項目的法定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履約驗收管理,認真制定履約驗收方案,明確履約驗收的主體、時間、方式、程序、內容和驗收標準等事項,嚴格驗收每一項技術和商務要求的履約情況,切實保障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動政府采購實現物有所值的采購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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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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