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在政府采購中的多重角色
【業內觀點】
供應商在政府采購中的多重角色
■ 楊彬權 周雨軒
政府采購作為國家從市場獲取履行公共職能所需要的工程、貨物和服務等資源的有償契約行為,既是政府履行公共職能的重要手段,也是實現經濟調節的有力工具,更是構建政府與供應商之間良性互動,實現社會和諧的重要途徑。
在政府采購法律關系中,提供工程、貨物和服務等資源的供應商作為政府采購法律關系的主體,與采購人具有同樣重要的地位,并在政府采購過程中扮演著多重角色。這些角色主要是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政府采購過程中的競爭者、采購人的合作者、《政府采購法》的守護者以及公共利益的代言者。
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
供應商作為向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政府采購當事人,首要任務是為采購人提供符合采購需求、質量要求的貨物和服務。這些貨物和服務通常也是公眾所需要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故供應商實際上是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
作為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供應商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覆蓋基礎設施建設、教育培訓、衛生醫療、環境保護、社會保障、文化體育、科研創新等領域。這些產品和服務不僅會影響政府部門的運作和政府職能的履行,而且關系到公共安全和民生福祉。為確保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和服務能夠高效地服務于公共福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滿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府采購過程中的競爭者
《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原則。這種競爭機制主要是依靠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來予以實現。當多個供應商通過這些競爭性采購方式進行競標并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時,所有供應商相互之間就是競爭關系,具有平等競爭地位。
作為競爭者,供應商就要遵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競爭規則,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供應商不得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委員會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應樹立公平競爭意識,嚴守競爭規則,通過提升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推動政府采購市場健康與可持續發展。此外,采購人不得違背法律法規來限制或排斥供應商之間的競爭,并有義務采取積極的措施來確保公平競爭的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采購人的合作者
在政府采購領域,供應商與采購人的關系,不同于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的關系,而是一種平等的合作關系。盡管供應商和采購人從事政府采購的出發點不同,但目標一致。為了能夠實現各自所需,供應商與采購人必須進行具有伙伴關系的合作。同時,政府采購任務的順利完成應該建立在雙方平等、互信的基礎上,依靠雙方的相互協助、嚴格履約、精誠合作。
此外,供應商和采購人是一個“責任共同體”,都負有私法上的合作責任。這種合作責任強調雙方應當積極履行義務,并善意配合對方順利達成公共任務。《政府采購法》明確“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也印證了供應商與采購人的平等合作關系。具體來說,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法》的守護者
《政府采購法》旨在保障政府采購活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作為政府采購活動的核心參與者,供應商因既有遵守《政府采購法》的義務,又有監督《政府采購法》實施和獲得救濟的權利,實際上成為《政府采購法》的守護者。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六章規定,供應商有質疑與投訴的權利。供應商有監督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等在政府采購過程中保證其權益的利益本能,而《政府采購法》賦予供應商的救濟權利則提供了供應商發揮此項本能的途徑。同時,供應商因參與政府采購程序,而處于最能及時發現政府采購違法行為的地位。供應商通過行使監督與救濟的權利,維護其在政府采購過程中的合法權益,有助于規范政府采購活動程序,阻止政府采購違法行為的發生。同時,供應商之間的相互監督也能促進有序的良性競爭關系的形成,進而推動整個行業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
公共利益的代言者
在傳統理論中,由于國家機關產生的動因及其具有的權威和公信力,一直被認為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和代言人。除法律授權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一般無權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但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國家機關也是“經濟人”,也有可能為了部門利益侵蝕和損害公共利益,此時就需要有其他公益代言人存在。
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不僅是國家的使命,而且也是每一位社會成員的責任。因此,公共利益的代言人不一定僅限于國家機關,其他組織甚至個人也可以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出現。更多代言人的出現將有助于更好地維護公共利益和實現公共福祉。
為了防止政府采購行為偏離或損害公共利益,《政府采購法》不僅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作為立法目的之一,而且明確要求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可見,在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時,供應商有義務也有權利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成為公共利益的代言者,阻止損害公共利益行為的發生。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法治陜西建設協同創新中心)
本報擁有此文版權,若需轉載或復制,請注明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標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LIZHENG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