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換業績”謀取中標案
【案例看臺】
供應商“換業績”謀取中標案
基本案情
某單位委托代理機構對“S市2023年度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項目”開展競爭性磋商,經審查,A公司在其響應文件中,將他人業績合同中的主體名稱進行修改,并加蓋其自身公章作為業績佐證材料提交,構成以虛假材料謀取中標。
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依法對A公司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典型意義
財政部門在調查過程中,通過查詢網絡公示信息發現,A公司并未中標“某防控項目”,因此,證明其業績合同虛假。
供應商造假方式和手段層出不窮,有大量不法供應商懷有僥幸心理,因此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或成交是政府采購違法違規行為重災區。采購人、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可以根據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角色定位,加強對投標、響應文件真實性的核查力度。其一,采購人及代理機構可以在采購文件編制過程中,明確規定相關資質證書、檢測報告、業績合同、所獲獎項等材料真實性的核查方式,對于能夠通過網絡進行核實的資質證書、產品技術參數、檢測報告等,可明確規定評審專家應在評審過程中到指定網站進行核實。其二,評審專家應當在評審過程中,重點關注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按照采購文件規定,對相關佐證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該做法一方面可以有效阻止不法供應商憑借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或成交;另一方面,也可以及時發現虛假材料,為財政部門處理處罰提供線索,對不法供應商及時作出處理。
(供稿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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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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