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構建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標準化體系
【一線思考】
如何構建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標準化體系
■ 于澎
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是財政部門作出的準司法裁決行為,事關供應商合法權益的維護,對營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購營商環境作用重大。但受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體系龐大、條款繁多、辦案力量不足、對法律法規理解不統一等因素所限,基層財政部門普遍面臨“三難”,即程序不規范引發法律風險防控難、專業能力不足導致裁決質效提升難、文書標準不統一導致指導難。因此,各地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會出現“同案不同判”“同判不同罰”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裁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煙臺市以山東省入選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第二批示范點建設城為契機,按照“省市共建”原則,全面梳理當前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痛點、難點、堵點問題,積極構建政府采購爭議化解全流程標準化體系,創新建立“分級受理審理、市級指導審查”的集中式、一體化行政裁決運作機制。如今,市縣兩級統籌一體推進,探索行政裁決扁平化管理模式,提升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標準化、專業化水平,努力實現行政裁決工作流程、認定尺度和處理標準“三統一”,為全國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煙臺經驗”。
投訴處理環節中的工作要點
政府采購投訴案件的辦理需經歷審查受理、厘清調查思路、發送答辯通知書、組織開展專家論證、辦案人員合議、合規性審查、發文審簽等環節,相關程序會涉及審查標準、法律條款適用、時限要求等。鑒于這些規定標準明確、要求嚴格,無論是哪個環節有疏漏,都會引起法律程序瑕疵,導致裁決結果不合法,進而引發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風險。筆者結合自身工作實踐,總結出以下三方面投訴處理環節中的工作要點。
——受理環節審查要素。對于投訴案件的受理,需要對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認真核對投訴主體、投訴時限、投訴內容、法律依據、事實依據、是否已依法質疑等內容是否完整、明確。如果缺少要素,便不符合提起投訴的法定條件,則財政部門應不予受理。倘若財政部門受理并進行裁決,則后期可能會面臨職責越界的法律風險。如果投訴書中出現的內容語義含糊、不明確,則會直接影響財政部門的調查方向,進而影響裁決的準確性。對于上述情形,財政部門應認真審查,依法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限期補正相關要素”等決定。
——調查階段材料審查要素。在調查階段,財政部門需要判斷投訴事項的焦點問題是什么、應向哪些主體發送答辯通知書、是否需要組織專家論證、應組織哪些專業的專家參與論證、需要提前編制哪些論證事項、是否需要相關部門的認定或專業機構鑒定等。待相關工作結束后,方可根據調查情況進行合議討論,并草擬處理決定書。這個過程需要電話溝通、信函往來、當面詢問做筆錄等,且要花費大量精力、時間,但凡一個環節考慮不周,就需要重新開展調查。鑒于返工成本高以及法定處理期為30個工作日,這樣便會面臨超期的風險。例如,某個投訴事項中,投訴人沒有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按理說此時應當要求投訴人限期補正補充材料,但縣級財政部門已經作出受理決定,故市級財政部門只能要求投訴人重新補充提供證據。筆者認為,這樣不僅削弱了財政部門的權威形象,而且鑒于補充證據過程計入投訴處理期限,使得辦案時間大為緊張。可以說,調查階段的疏漏會直接影響裁決的效率和準確性。
——投訴處理決定審查要素。在前期調查工作結束后,草擬的處理決定書要重點關注以下六個方面:一是作出的決定證據是否充足;二是引用的法律條款是否準確;三是決定書中的論述觀點是否表述全面、嚴謹、凝練,以及是否存在漏洞和爭議;四是對投訴人訴求答復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未答復的內容;五是裁決事項是否存在法律風險;六是投訴人的救濟途徑是否列明等。投訴處理決定書是集中展示調查結果的載體,這一環節的審查結果直接決定了行政裁決的質量。
改革探索中遇到的難題
改革初期,煙臺市率先開展了全市集中式、一體化的行政裁決實踐,在現有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處理本級投訴案件的法律框架內,建立了“分級受理審理、市級指導審查”工作機制。起初,市級財政部門從縣級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書入手,為其裁決結果進行審查指導。但很快發現,部分縣級財政部門在投訴事項的受理審查、調查思路或專家論證方案等處理過程中存在程序性、全面性、準確性等問題。由于市級審查指導在后期介入,以此作出的審查指導結論的客觀性、公正性必然會受到影響,處理決定面臨法律風險。
一是市級財政部門快速詳細掌握項目全貌存在困難。全面掌握項目詳細情況,對市級財政部門實施有效審查指導意義重大。由于沒有統一相關資料報送清單,市縣兩級大多通過電話溝通案情,并對一些重點信息進行分享。但鑒于信息量繁多、不同案件的調查側重點不同,縣級財政部門無法快速、完整、詳盡地報告項目具體情況,降低了審查指導效率,也影響了審查指導的準確性。例如,某投訴項目整體符合投訴條件,但由于電話溝通中,市級財政部門未能掌握具體每個質疑事項及答復內容,未能及時發現某投訴事項未經合法質疑,縣級財政部門對本應限期補正的項目作出了受理決定。
二是僅對投訴處理決定階段的審查指導作用有限。在改革前期,縣級財政部門將已經形成的處理決定意見報市級財政部門審查指導。但市級財政部門發現,部分投訴事項的前期審查、調查思路、方向、論證意見等均存在問題,處理決定存在較大法律風險。例如,對于投訴事項未經有效質疑、投訴書缺少被投訴人及相關信息、沒有具體明確的投訴事項、缺少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缺少授權委托書等情況,財政部門應當不予受理。然而,某縣級財政部門因受理審查不細致而作出了受理決定,導致處理過程不可逆轉。同時,受限于法定辦案程序和時限,這些投訴均無法重新補正。因此,僅僅對投訴處理決定書開展審查,為市級開展有效審查指導帶來了很大困難。
三是縣級財政部門難以有效領會市級審查指導意見。盡管市級與縣級財政部門前期進行了多次溝通,但由于政策把握、溝通能力、信息差等因素影響,縣級財政部門不能全面領會市級指導意見,裁決過程中仍存在問題。例如,專家論證問題仍然不明確、不全面;對某投訴事項的認定證據不充分;投訴處理決定書表述過于簡單甚至敷衍,有些表述仍不嚴謹、規范,極易引發異議等。
構建行政裁決標準化體系
針對初期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煙臺市進一步完善全市上下聯動、統分結合、一體推進的工作機制,從制度、機構、人員、流程、案卷等方面入手,提升各裁決要素的規范化和標準化。
一是建立標準化的行政裁決制度。制定全市統一的《煙臺市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實施細則》《煙臺市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等制度辦法,規范政府采購行政裁決運作程序、內部控制、專家審查管理、投訴舉報受理行為、檔案管理,科學設置行政裁決工作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分工,規范使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
二是形成標準化的責任分工機制。成立由局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分管負責同志任副組長的行政裁決示范點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研究、協調推進和督促落實全市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的重點工作。設置專門機構承擔行政裁決事項的集中受理、送達、檔案整理、咨詢答復、專家庫建設、投訴處理結果公開及指導性案例編制工作。建設獨立的辦案場所,強化設施設備支撐。市司法行政部門加強對執法規程、執法文書和司法疑難問題的工作指導。
三是打造標準化的行政裁決專業隊伍。創新建立統一的全市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審查指導機制,組建以財政執法人員、職業律師、高校學者為主體的煙臺市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指導審查委員會,會商各縣級財政部門形成統一的審查意見,各縣級財政部門據此下發行政裁決書。同時,在市縣兩級通過配強工作隊伍、發揮公職律師和外聘律師團隊作用等方式,在全市范圍內組建一支專業、穩定的政府采購行政裁決隊伍。
四是搭建標準化的行政裁決文書案卷范本。針對縣級財政部門報送材料不統一、不規范問題,為提升市級行政裁決審查指導委員會審查效率,制定出臺《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文書案卷報送規范(試行)》。一方面,規定市級財政部門對縣級財政部門行政裁決審查指導覆蓋審查受理、調查過程以及處理決定全過程;另一方面,細化縣級財政部門報送材料為受理、調查和裁決三個階段22項內容50項條目。市財政部門根據時限要求、案情難易等實際情況,于1—3個工作日以電話、郵件、視頻等方式在規定期限內反饋審查指導意見。
自行政裁決示范建設工作開展以來,市縣兩級財政部門密切配合、協調聯動,行政裁決案件統一聯動處理初見成效,協同完成處理政府采購行政裁決事項9件,基本實現市域內投訴事項處理一體化和標準化。
未來改革方向
一是完善機制,為行政裁決聯動打開新局面。煙臺市將著眼于解決基層財政部門突出問題和實際困難,以強化投訴處理受理、調查、決定全流程裁決業務為抓手,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政府采購執法培訓。通過案例教學、模擬教學、實戰對抗、案卷評查、典型案例評選等方式開展崗位大練兵、業務大比武、創新大競賽,豐富上下級聯動形式,切實強化行政裁決隊伍的綜合素質和專業能力。
二是分段試行,在化繁為簡中提質增效。逐步采取“試點先行+動態優化”策略分步推進。2025年為試行階段,市級財政部門對縣級財政部門報送的案卷實施“一案一評”書面反饋,并建立在線答疑機制,解答疑難問題。隨后,適時轉入提效階段,創新建立“紅黃綠”三色預警機制,即對重復性錯誤實施紅牌督辦,典型性案例進行黃牌研討,優秀做法給予綠牌推廣。切實提高縣級財政部門裁決水平,構建事前引導、事中指導、事后督導的全市政府采購監管體系。
三是系統思維,從規則指引到價值引領。行政裁決改革不僅是技術層面的革新,更是法治價值的傳遞。煙臺市將在制度規定標準化、機構設置規范化、案卷材料條理化的基礎上,繼續探索行政裁決重要環節、流程的易錯點或難點的解決方式,致力于案件受理、調查取證、專家論證、合議決定、文書送達、裁決結果應用等各環節的標準化建設,切實提高行政裁決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作者單位:山東省煙臺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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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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