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權限應該如何設置
◎ 本報記者 王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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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大牌的球員,一旦違規也要吃紅牌。◎ 漫畫 李建維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特別是代理機構跨地區開展業務的監管問題,曾被業內認為是修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第31號令)回避不了的問題。
此次發布的財政部第61號令第36條到第40條對監督檢查進行了明確規定。與31號令相比較,監督檢查的主體從原來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進一步強調了加強監管檔案管理,增加了建立不良行為公告制度的要求,同時明確了監督檢查的權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管理權限,對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情況,包括采購范圍、采購方式、采購程序、代理業績以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涉及代理機構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認定資格的部門作出,如涉及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財政部作出。
那么,61號令的新規定解決了現實操作中的哪些問題?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和代理機構對此如何解讀?記者采訪了6個省市的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以及相關專家和代理機構。
日常管理工作加強
相對于31號令而言,本次修訂明確了“加強監管檔案管理”的內容,這項內容得到受訪監管部門的普遍認可。但一家“中字頭”代理機構的受訪者卻有疑惑,“既然要加強監管檔案管理,那么就意味著我們首先要到監管部門備案了?”她告訴記者,一家有實力的代理機構并不擔心認定資格條件的提高,而是擔心異地開展業務的“門檻”問題,“我們既然具備了甲級代理機構的資質,就應該可以在全國開展業務。異地備案的程序過于繁瑣,會影響代理效率,增加時間和金錢成本,有些地方還可能以此為借口設置一些障礙限制我們進入。這對企業的影響很大。”而另外5家受訪代理機構則表示,基于多方面的考慮,它們的業務目前只限于本省。
天津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辦公室處長栗慶林則表示,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代表的利益群體和工作對象,跟從事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有很大的差別,因此,僅備案是不能解決異地代理的監管問題的。比如后兩者都有可能把相關資料帶回本地開展工作,不需要一個公開、固定且處于監督狀態下的工作環境,它們所涉及的工作對象只是單個個體。但是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則不同,它的工作牽涉到所在地的采購人、專家等,還有投訴、質疑、信息發布、行政處罰管理等各方面,而這些都有著嚴格的程序要求和制度規定,且都納入屬地管理范圍。栗慶林認為,在目前異地代理尚無具體辦法涉及上述規定內容處理權限和方法等的情況下,異地代理很難開展起來。
國際關系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采購研究所常務副所長羌建新則力挺61號令對于異地展業“備案制”的規定。他認為,在當地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而不接受備案監管是說不通的。同時通過這種日常的監管,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公告,像61號令規定的那樣,建立不良行為公告制度,實現跨區域的資源共享,是規范整個政府采購代理行為和市場的切實可行的做法。“代理機構的行為要對其今后從業經營形成影響,防止某些機構在本地違規,再跑到外地‘洗白’自己,繼續從事業務。實現信息共享,建立誠信體系,是一個可以努力的方向。”
對于本次修訂將監督檢查的主體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業內人士認為,這種變化與有關公告制度和監管檔案管理的細化規定一樣,意味著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在管理上的一個轉型,即從以前的資格認定為主轉向加強日常管理為主。“不是為了認定而認定,而是要加強對招標活動的監管。”該人士認為,這也正是本次修訂的積極作用之一,也將加快全國統一代理市場的形成。
如何落實是關鍵
在采訪中記者發現,對于外地代理機構的監管問題,是各地監管部門普遍感到比較“頭疼”的事。
栗慶林認為,61號令的規定更細致了,但還不夠“解渴”,他希望能進一步明確對甲級代理機構進行屬地化管理的問題。監管部門對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需要有明確的權限規定,而目前由于沒有明確的規定,地方監管部門缺乏執法依據,時常感覺監管“師出無名”,監管的力度也不夠,原因就是依法行政的依據沒有。如果一些具體、實質的問題不解決,操作性不夠強,存在的“盲區”越多,今后在監管問題上推諉的可能性就越大。而解決甲級代理機構屬地化管理問題,是強化政府采購對其監督的前提,當然,涉及甲級代理機構資質的處罰應報財政部。
廣東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則告訴記者,他們在代理機構的監管上有自己的具體辦法。“地方在不違背61號令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地方特色采取相應的辦法來進一步細化,開展相應監管工作。”河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處處長王書洲表示,他們將結合61號令出臺本省的代理機構監管辦法。
警惕地方保護
61號令進一步明確了政府采購代理市場是一個開放的、全國性的市場,這是受訪監管部門的共識,那么他們在具體做法上是否支持這種開放性呢?
某地的監管機構表示,他們會根據認定辦法進行代理機構監管的細化,但他表示對于外省代理機構進入本地市場會提高門檻設置,如在場地、人員、資質、以往業績等方面嚴格規定,“原則上我們不再增加外地的代理機構。”這位負責人坦言,因為就以往管理外地代理機構的經驗來看,“問題太多”。而另一地方的監管負責人則表示,除了“中字頭”的代理機構可以在該地接受中央駐外省市單位的委托業務以外,本地的其他業務將由本地的采購代理機構完成,他們目前不需要外地代理機構。
“這也是我們最擔心的問題。”一家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也是為什么61號令還要保留較高層次的統一管理的原因,如果監管權限都下放到地方,操作不好也可能形成地方保護。”羌建新認為。
據了解,在廣東市場上,“中”字頭的代理機構絕不鮮見,他們只要到當地備案、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明,具備相應的辦公場所和人員即可。有關專家認為:“應該像廣東這樣海納百川,然后在監管上細化、規范統一的市場,而不是先將門關起來,為了監管而人為地設置障礙。”
【相關鏈接】61號令關于監督檢查的相關規定
第36條 財政部應當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依法處理資格認定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37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管理權限,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情況,包括采購范圍、采購方式、采購程序、代理業績以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加強監管檔案管理,建立不良行為公告制度。
第38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處罰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并予以公告。但涉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財政部作出;涉及乙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認定資格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作出。
第39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結果,書面告知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
第40條個人和組織發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法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有權向財政部
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財政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財政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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