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深圳政府采購條例3月起施行
修訂后的深圳政府采購條例3月起施行
---首次提出“評定分離”原則,規定了政府采購政策功能、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縮短了多個采購環節時限
本報訊 記者周黎潔 賈璐報道 已實施10余年的《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日前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將于3月1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條例》首次提出“評定分離”原則,即要求采購人根據評標定標分離的原則在評審委員會推薦的候選中標供應商范圍內確定中標供應商,或者對評審委員會根據授權確定的中標供應商予以確認,調整了原《條例》由采購人代表和評標委員會確定最終中標供應商的規定。
修訂后的《條例》,由原來的7章57條擴充到9章63條。具體而言,增加了政府采購參加人、質疑和投訴兩章;新規定了政府采購政策功能、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等;完善了政府采購合同的有關規定,補充規定了質疑和投訴的情形和處理程序,健全了監督檢查的各項機制,重新梳理明確了法律責任。《條例》提出推行政府采購從業人員專業化和職業化管理制度、采購標準管理機制;推行預選采購制度、公務采購卡制度,以及建立供應商誠信檔案黑名單制度、采購項目反饋機制和采購撤銷機制。禁止超標準采購、轉委托行為;取消了保密、應急項目審批事項等。
相對于《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條例》縮短了多個采購環節的時限。如要求25日內完成全部采購程序,招標文件的公示日縮短至10日,規定財政部門自受理投訴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等。
此外,《條例》規定發揮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作用,支持社會采購代理機構的發展。并以集中采購目錄為界線,劃分上述兩個機構各自的項目受理范圍,即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項目,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由采購人按照規定委托社會采購代理機構實施采購。
《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于1998年10月27日經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是我國第一部政府采購地方性法規。2002年6月《政府采購法》頒布以后,深圳市啟動了該《條例》的修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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