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何時、何因可要求提供樣品
【有問有答】
采購人何時、何因可要求提供樣品
■ 本報記者 鄭楊
問題
近日,有供應商向記者咨詢,采購人要求中標供應商提供樣品進行檢驗,檢驗不通過的不簽訂合同,這樣的要求是否合理?
回答
“這一要求不合理。”采訪中,專家們給出了一致回復。
中貿國際工程招標(北京)有限公司負責人成凱告訴記者:“評審結果的產生,只能依照采購文件中載明的評審方法和標準,不能在評審結束后通過其他環節改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明確提出,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原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高級工程師馬正紅表示,如果采購文件未要求提供樣品,采購人在中標后提出該要求,屬于變相改變評審結果,違反了上述規定。
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雍秦權也持相同觀點:“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后,采購人和供應商均有按照采購文件簽訂合同的義務。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也能看出,中標通知發出后合同就已經成立。采購人要求提供樣品實際上是單方變更合同,并沒有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一般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
到底什么情況下,或者哪些項目可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樣品?
天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王永鋒認為,提供樣品的目的是讓評審專家更好地評價采購標的的質量,對于采購標的的外觀設計、制作工藝、藝術效果等,需要通過感官、嗅覺、觸摸等手段進行判斷比較的項目,可以將樣品作為評分項。
在實操中,這些又是如何體現的呢?
“例如,對于有尺寸定制要求的服裝,再如對印刷質量要求較高的印刷產品。因為評估印刷質量,需要采購人實際觀察,這種情形要求提供樣品就具有合理性。再比如農副產品,需要通過感官,如嗅覺和觸摸來判斷其品質,這種情況也屬于書面描述難以準確判斷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的情形。”馬正紅告訴記者,需要設定投標樣品的項目一般包括服裝、家具、農產品以及一些高要求的印刷產品等。
對于《辦法》中規定的“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樣品制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準”,中技國際招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段艷華向記者舉例解釋,“對于提供的樣品,其評審范圍僅限于外觀方面,例如考察服裝的縫紉工藝、具體針腳的整齊程度等。然而,關于面料的具體成分,則不應作為樣品評審的考量因素,這需要通過檢測報告來加以證明。”
“需要注意的是,樣品不能完全代替采購需求。”成凱表示,實踐中還有一些極端的例子,有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文件中對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指標不作規定,完全以“擺樣評審”來代替采購需求,這種缺乏指標性的評審,很容易引起后續的爭議和法律糾紛。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有關條款
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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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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