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聲明函》應由誰發起澄清
【實務探討】
《中小企業聲明函》應由誰發起澄清
■ 馬正紅
某預算單位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就某高校軟件服務項目以公開招標方式實施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為435萬元,招標文件明確本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要求供應商按指定格式遞交《中小企業聲明函》。
在資格審查階段,A供應商提交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中“營業收入”數據填寫錯誤,與投標文件其他部分相關內容存在細微偏差。采購人與代理機構經初步判斷,一致認為該偏差不屬于缺項漏項,也不存在虛假填報情形,僅為數據前后不一致的細微問題。依據財政部關于《中小企業聲明函》澄清的回復“明顯錯誤可要求澄清修改”,雙方均認可允許A供應商澄清,但就澄清發起主體產生分歧,具體觀點如下。
各方觀點梳理
采購人認為應由評審委員會發起澄清。采購人主張,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據此認為,法規明確賦予“要求投標人澄清”權利的主體僅為評標委員會,采購人、代理機構在資格審查階段(針對《中小企業聲明函》這一資格條件)無澄清發起權。
現行政府采購制度僅規定評標委員會、磋商小組、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及框架協議采購征集階段的評審小組,可書面要求供應商對投標(響應)文件進行澄清,未提及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可在資格審查階段發起澄清。
代理機構認為應由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發起澄清。代理機構反駁稱,本項目為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中小企業聲明函》屬于資格審查核心內容,而87號令第四十四條已明確規定“公開招標采購項目開標結束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資格審查職責歸屬采購人及代理機構。
結合財政部的答復,代理機構認為,在資格審查過程中,若投標人的偏差屬于“細微偏差、明顯錯誤”且不影響對《中小企業聲明函》有效性的初步判斷,從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原則出發,采購人、代理機構有權要求投標人進行補正說明,無需通過評審委員會發起。
筆者認為,采購人與代理機構的爭議本質是法規對“資格審查階段的澄清主體”規定不明確——現行制度未充分覆蓋“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項目中,資格條件類文件審查(如《中小企業聲明函》)出現偏差澄清主體”的特殊場景,導致實踐中出現理解分歧,因此更傾向于代理機構的觀點。
澄清的關鍵注意事項
無論澄清發起主體如何確定,在實際操作中均需嚴格遵循以下原則,避免程序違法或損害公平性。
澄清發起的被動性:采購人、代理機構、評審委員會均不得接受供應商主動提出的澄清申請,澄清必須由審查/評審主體根據文件問題主動發起。
澄清情形的限定性:僅當《中小企業聲明函》存在“明顯筆誤、同一內容前后不一致、文字/計算錯誤”等不影響資格有效性判斷的情形時,方可要求澄清;若存在“未提供聲明函、聲明函格式不符合《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規定”等根本性缺陷,不得通過澄清補正。
澄清范圍的合規性:澄清要求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供應商的澄清內容不得超出投標文件原有范圍,更不得改變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例如:《中小企業聲明函》未填寫核心實質性內容時,若通過澄清要求供應商補充完善,將損害其他供應商公平權益,此類情形禁止澄清)。
澄清形式的規范性:澄清全過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澄清要求、供應商回復等,確保過程可追溯、可核查。
實踐建議
針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公開招標項目”,為從源頭規避澄清主體爭議,建議在招標文件中提前明確以下內容。
明確資格審查階段的澄清權限:規定“本項目資格審查內容(含《中小企業聲明函》)出現細微偏差(如含義不明確、同類內容表述不一致、明顯文字/計算錯誤、明顯筆誤等)時,由采購人、代理機構發起澄清,供應商應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回復”。
細化澄清的具體情形:列舉可澄清的場景(如營業收入數據前后不一致、企業名稱筆誤等)及不可澄清的場景(如未提交《中小企業聲明函》、格式不符等),避免后續操作中出現模糊解讀。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有關條款
第四十四條 公開招標采購項目開標結束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合格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得評標。
第五十一條 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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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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