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短缺”會有何影響
【行業關注】
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短缺”會有何影響
■ 周玉保
近期,某自媒體平臺視頻引起筆者關注。某公司從某知名網站查詢到某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社保繳納人數不足5人,遂直接向財政監管部門舉報這一代理機構代理項目違法違規。該視頻的真實性雖無從考證,但引發筆者對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短缺”的思考。
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的確定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不少于5名專職從業人員,并要求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財政部國庫司在答復網友留言時稱:“代理機構的專職從業人員是與代理機構有明確勞動關系的相關人員,不是臨時外聘人員,專職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繳納社保。”由此可理解為專職從業人員指和代理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由代理機構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職、勞務派遣等簽訂勞務合同人員。專職從業人員既是單位的人員,同時還應是專職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人員,不包括財務、文員、行政等非政府采購業務人員。
專職從業人員數量是衡量代理機構是否具備合法代理資格的重要條件之一。然而人員流動屬于正常現象,若專業從業人員“短缺”不及時補足,該代理機構就不滿足《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要求,不具備合法的代理資格。若該代理機構仍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會面臨被質疑、投訴和舉報的風險。
對所代理項目合法性的影響
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短缺”可能導致其在采購程序執行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例如,在編制采購文件時,可能因專業人員不足無法準確編制招標文件,導致文件內容存在漏洞或歧義,影響潛在供應商公平參與競爭。在開標、評標過程中,由于缺乏足夠專業人員進行有效組織和監督,可能出現程序不規范、評審結果公正性受質疑等情況,使采購程序的合法性受到挑戰。
一旦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并經調查屬實,已完成的采購項目結果可能被推翻。根據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若采購程序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可能導致采購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導致政府采購活動的公信力、采購人的工作效率受損。
代理機構面臨的法律風險
代理機構不滿足專職從業人員5人要求的,其與采購人簽訂的代理協議存在效力瑕疵。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代理機構隱瞞自身不符合規定的事實與采購人簽訂協議,可能影響采購人訂立協議時的真實意愿,采購人有權在知曉后依法主張相關權益。此種情況導致采購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遭受損失,代理機構可能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例如,因采購程序不規范導致采購人采購成本增加、未能及時獲得所需貨物或服務等損失,代理機構可能需賠償采購人因此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于不符合規定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機構,監管部門有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專職從業人員不足5人的事實違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監管部門可依據上述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應對措施及法律風險
監管部門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確保調查行為合法合規,避免因程序違法引發新的法律風險。監管部門要迅速對投訴舉報內容進行調查核實,收集在采購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件、記錄、視聽資料等證據,用以證明采購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包括從項目的前期策劃、招標公告發布、文件編制、開標評標到最終項目結果確定等各個環節,詳細梳理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對于該代理機構已完成代理的項目,重點關注采購程序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對項目結果產生實質影響。若某些程序瑕疵并未從根本上改變采購結果的公正性,且可以通過補正等方式進行糾正的,經綜合評估研判,可以維持項目結果的合法性。若采購程序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應依法決定是否撤銷采購結果、重新組織采購等。
監管部門在處理過程中,一旦核實情況屬實,應依法責令代理機構限期改正,要求其補足人員、完善內部監督管理制度等,使其符合規定條件。同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如罰款、禁止一定期限內代理業務等,及時化解法律風險,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的正常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專職從業人員“短缺”是社會代理機構建設的“硬傷”之一。筆者建議,建立信息更新機制,落實代理機構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新的要求,明確代理機構在規定的時間節點前,根據工商注冊地不同,分別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和各地分網完成登記信息更新,確保兩網的信息一致。建立代理機構退出機制,主動申請退出和強制退出,對不規范的代理機構進行強制清理,如代理機構名錄信息缺失、從業人員社保信息不按規定時限更新等,或連續2年未開展業務,收回相關操作權限、集中清理并定期通報。
(作者單位:天津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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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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