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產品標準助力市場化法治化和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
【專家觀點】
本國產品標準助力市場化法治化和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
■ 姜愛華
我國政府日前出臺了《關于在政府采購中實施本國產品標準及相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的出臺,既對標了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又完善了國內政府采購政策體系。這是我國建設現代政府采購制度之路上的一件大事,對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將產生深遠影響,也是更好發揮政府采購在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實現中國式現代化中作用的關鍵舉措。
一是有利于建設市場化營商環境、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黨的十八大以來,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我國不斷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建設,經營主體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大幅降低,市場活力進一步激發。2019年,財政部出臺了《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提出全面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等。2023年,財政部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和采購效率相關事項的通知》,提出推進政府采購合同變更信息公開,提高采購合同簽訂效率等要求。2024年,財政部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信息查詢使用便利度的通知》,實現中國政府采購網中央主網提供全國政府采購項目信息的“一站式”查詢服務,進一步提高了政府采購透明度和采購效率。
此次《通知》出臺,為推動政府采購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提供了新的抓手,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內外資企業在同樣的市場規則下公平競爭。可以預見,《通知》在助力吸引外資參與政府采購的同時,也會提升內資企業在政府采購領域的競爭活力,有助于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二是有利于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條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產品。但我國此前對于什么是本國產品,一直沒有給出明確界定。此次《通知》出臺,完善了政府采購制度,健全了政府采購領域本國產品政策體系,有利于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條落地落實。更為重要的是,《通知》的出臺,有利于推動建立健全符合市場經濟規則、符合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體系,進而為內外資企業提供公開透明、穩定可預期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環境,為推進依法治國提供了政府采購法制化進程。
三是有利于建設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高舉經濟全球化大旗,積極承擔國際責任,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在全球經濟普遍下行之時,適時提出構建“國內大循環為主,國內國際雙循環”新發展格局,為全球經濟復蘇增添動力。
在政府采購領域,我國對標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積極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定》(以下簡稱GPA)和《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等。同時,我國也積極學習其他國家在政府采購領域的普遍做法和經驗,不斷完善國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體系。出臺本國產品標準和相關支持政策,既不違反GPA等國際規則,也是美國等世界主要經濟體的通行做法。例如,即使是已經加入GPA的成員方,在其GPA出價范圍之外的產品,本國產品標準仍然在發揮作用。再如,在《購買美國產品法》(BAA)的基礎上,美國還出臺了《國防聯邦采購條例增補》(DFARS),其中有多項條款針對國防及安全相關產品的采購,提出了更加嚴格的核心部件和關鍵工序本國生產要求。
近年來,一些國家還提高了本國產品中本國組件成本的比重,加大了對本國產品的采購力度。例如,2019年以來,美國將國內產品要求中的境內生產組件成本占比從原來的50%提高到60%,到2029年將提高至75%,其中用于鋼鐵產品的本國鋼鐵成分比例必須高于95%。
因此,《通知》的出臺,一方面有利于我國持續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發揮我國超大規模市場優勢,以國內大循環中的政府采購市場吸引全球資源要素,增強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聯動效應,帶動全球政府采購供應商在更高水平的對外開放中獲得更多機遇、實現更好發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國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政府采購規則,提升政府采購領域國際話語權、增進政府采購共識。
(作者系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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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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