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彰顯改革創新理念
圖為新聞發布會現場。
新《條例》彰顯改革創新理念
——深圳市財政委有關負責人就修訂《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答記者問
本報記者 周黎潔
針對目前深圳市政府采購改革、發展的新形勢,為解決采購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規范全市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的效率和質量,確保政府采購的廉潔公正,深圳市財政委與市法制辦對《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修訂(全文詳見《中國政府采購報》2月28日第6版)。修訂后的《條例》于3月1日施行。日前,深圳市財政委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的提問。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什么要修訂《條例》?
答:《條例》是全國最早出臺的政府采購地方性法規,自1999年實施以來,至今已有10多年。10多年來,深圳市的經濟社會取得了跨越式的巨大發展,政府采購工作面臨的形勢也發生了重大變化,一是《政府采購法》于2002年頒布,《條例》的部分內容與《政府采購法》不一致。二是政府采購改革新形勢、新問題不斷出現,在堅持“三公”的前提下,政府采購要提高效率、加強監管、強化服務、提高采購質量,要不斷吸納改革創新的成果。因此,迫切需要對《條例》進行修訂。
《中國政府采購報》:《條例》的修訂堅持了哪些原則和理念?
答:政府采購“三公”原則始終是《條例》修訂時堅持的核心原則,修訂后的《條例》還體現了管采分離、物有所值、改革創新等理念。
《中國政府采購報》:此次修訂做了哪些重要的調整?
答:較為重要的調整有以下8個方面:一是新增規定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二是為提高采購效率,大大縮短了采購各環節的時限。三是改革評審程序,率先實施“評定分離”方法。四是建立政府采購參加人誠信檔案,規范行為準則,實施獎懲制度。五是吸收政府采購改革創新成果,有效降低采購價格,提高采購效率。六是建設統一的電子化政府采購平臺,促進采購項目規范化、程序化與標準化。七是建立政府采購從業人員系統教育培訓制度,對其實施專業化職業化管理。八是建立政府采購聯席機制,多方聯動,相互協作,加強政府采購監管力度。
此外,還有一些其他的創新和改進,如首次從立法上明確了回避制度,具體體現在《條例》的第18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參加人及其相關人員與采購項目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政府采購公平、公正的,應當回避。”
《中國政府采購報》:“評定分離”是《條例》中較受關注的一項內容,請您介紹一下。
答:現行的評標方式是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的評標委員會確定最終中標供應商,修訂后的《條例》將最終中標供應商的決定權交予采購人,評審專家僅出具評審報告并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再由采購人從中確定中標供應商;也可以由采購人事先授權給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評定分離”給予了采購人一定的選擇權,同時也強化了采購人的責任意識,促進政府采購高效、透明,加大廉潔防腐力度。
《中國政府采購報》:在10多年的改革經驗中,《條例》吸收了哪些改革成果?
答:《條例》充分吸收了我市近年來政府采購工作取得的改革發展成果,如將商場供貨、戰略性合作伙伴、跟標采購、公務采購卡等高效實用的政府采購機制納入立法中。
具體來講,在促進采購價格降低方面,大力推行預選采購制度,包括現有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以及新增的商場供貨、網上電子商場、戰略合作伙伴等,使采購人能切實感受到供貨商給予政府采購的價格優惠;對市場貨源充足、競爭充分、標準統一的通用類項目實行競價采購,按最低價中標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為防止政府采購價高質低,《條例》對有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政府采購,可以依法撤銷采購行為。再如《條例》第5章專門規定了采購項目驗收、采購合同備案及采購項目反饋機制等,也是多年來實踐證明可行有效的操作方式。
《中國政府采購報》:《條例》的修訂和實施是一個新的開始,下一步圍繞《條例》的實施會做哪些工作?
答:一是考慮新老《條例》平穩過渡的問題。我委和市政府采購中心于2月14日專門召開了聯席會議,研究《條例》實施前亟須解決的問題,包括《條例》實施后在項目招標公示、采購流程、評標定標、合同管理、系統支持等方面的變化,基本原則是“能一步到位的立即調整,不適宜立即調整的平穩過渡”,全部調整工作力爭在《條例》實施細則頒布實施前基本完成。
二是《條例》實施細則的擬定工作。《條例》修訂過程中,我們經過多輪研討和修改,《條例》內容最多時曾達到149條。后來從立法技術角度出發,將《條例》內容一分為二,將主要原則和核心內容留在條例里面,將操作性、程序性的內容放在實施細則中另行擬定。目前我委已經啟動了實施細則的擬定工作,我們相信,細則將如期頒布實施,作為條例的配套操作規定,更有力地推動我市政府采購制度體系的建設和完善。
《條例》中的主要看點
■通過法定授權的模式,將部分財政職責委托給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行使承擔
■招標文件的公示日由原有的20日縮短至10日
■將最終中標供應商的決定權交予采購人
修訂后的《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政府采購各主體職責、監督管理、執行操作、政策功能發揮方面均做出了較大調整,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新增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規定。《條例》要求市采購監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會同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優先采購或強制采購的措施,支持節能減排、環境保護、低碳經濟、循環經濟等產品,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和中小企業發展。同時還新增規定了商場供貨、戰略合作伙伴等預選采購制度,鼓勵政府通過選擇確定政府采購戰略合作伙伴供應商等形式,實現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
2.明確政府采購各主體的職責、權限和責任。《條例》專門新增了政府采購參加人一章,對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社會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等政府采購各類主體的權利、職責等做出明確的規定,并新增規定了采購監管部門的職責。同時在法律責任部分,也補充完善了各政府采購參加方的法律責任。此外,《條例》通過法定授權的模式,將部分財政職責委托給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行使承擔。
3.提高采購效率,大大縮短采購各環節時限。第一,《條例》特別新增規定了政府采購的整體時限要求,即招標機構應當自采購文件確認之日起25日內完成政府采購項目。第二,大大縮短采購各環節時限。例如招標文件的公示日由原有的20日縮短至10日。
4.實施“評定分離”。《條例》對原評標定標的程序進行了調整,將最終中標供應商的決定權交予采購人。評審委員會僅出具評審報告并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再由采購單位從中選擇中標供應商,或者采購單位也可以事先授權給評審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
5.建立政府采購參加人誠信檔案,規范行為準則,實施獎懲制度。第一,《條例》新增規定市采購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通過建立誠信檔案、制定行為準則等方式建立健全對社會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和供應商的管理考核機制。強化政府采購參加人的社會責任感,提高其服務滿意度。 第二,《條例》明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違法違規受到處罰的社會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和供應商應當納入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對誠信守法的政府參加人,予以表彰。
6.加強合同備案,建立采購項目驗收和反饋機制。第一,為規范采購程序,《條例》規定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將采購合同副本抄送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備案。第二,為加強采購項目驗收,把好采購質量關,《條例》規定采購人應當按照采購文件和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及時組織驗收。重大政府采購項目,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可以組織專家參與驗收工作。而且,采購人和供應商應當在采購合同履行完畢30日之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履行情況和相關政府采購建議反饋至政府集中采購機構。
7.吸收政府采購改革創新成果,有效降低采購價格,提高采購效率。《條例》充分吸收了近年來政府采購工作取得的改革發展成果,將商場供貨、戰略性合作伙伴、跟標采購、公務采購卡等高效實用的政府采購機制納入立法中,加快采購速度與節奏。
8.取消轉委托,理順項目受托法律關系。 本次《條例》修訂首次對集中采購目錄范圍進行修改,以集中采購目錄為分界線,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項目,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由采購人按照規定委托社會采購代理機構實施采購。
9.給予部門集中采購發展探索空間。經市主管部門認定有組織采購能力的采購的部門,可以通過政府集中采購平臺自行組織集中采購項目。
10.建設統一的電子化政府采購平臺,促進采購項目規范化、程序化與標準化。《條例》提出了建立政府集中采購平臺的概念,要求實行集中采購的項目,全部進入政府集中采購平臺實施采購。同時,提出采用互聯網信息技術,建立和完善全市統一的電子化管理交易平臺,推廣電子化政府采購。
11.建立政府采購從業人員系統教育培訓制度,對其實施專業化職業化管理。《條例》新增規定要求加強政府采購從業人員專業化和職業化的管理,并要求市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政府采購執業資格的標準對政府采購從業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12.建立政府采購聯席機制,多方聯動,相互協作,加強政府采購監管力度。為增強政府采購監管力度,《條例》新增監察、審計、市場監管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其職責對政府采購進行監督和管理。市采購監管部門組織應當組織上述相關部門召開政府采購聯席會議,建立協作機制,監督檢查政府采購活動,處理投訴和舉報。(深圳市財政委供稿)
十年修訂路
2002年啟動修訂。《政府采購法》頒布后,由深圳市人大主持《條例》修訂工作。2005年起,轉由深圳市法制辦牽頭負責,市財政委配合做好相關工作。但由于各方面意見未達到統一,修訂工作未能取得進展。
2010年初,由市法制辦牽頭財政委、市人大、市政府采購中心、區財政等部門組建政府采購條例修訂小組。先后展開了近10輪封閉討論和研究會議,于同年5月擬定完成《條例》征求意見稿,共143條。2010年6月,進入意見征求階段。
2010年8月,修訂小組全面統籌梳理各方面的研討意見,匯總8場研討會和300多個單位提交的共546條修改意見,呈交市法制辦再行討論修改,最終形成《條例》(修訂草案)初稿。
2010年11月,修訂小組在吸取調研經驗的基礎上,征求各方意見,再次對條例進行了4輪封閉討論與修改,形成《條例》(修訂草案)。
2010年12月,《條例》(修訂草案)通過市法制辦聯席會議,擬定提交市法制辦辦務會審核。2011年1月《條例》(修訂草案)通過市法制辦辦務會,擬定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上會審議。
2011年3月,遵照市紀委領導的意見,修訂草案從原有的149條剝離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精簡為96條的修訂草案,保留了綱領性原則性條款;第二部分是與《條例》配套的實施細則。2011年4月,《條例》(修訂草案)體系與內容再次調整,條款調整為58條。
2011年12月27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高票通過。新修訂的《條例》共9章63條。(周黎潔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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