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采購當事人違規將被曝光
近日公布的《海南省政府采購當事人和評審專家行為規范》對采購人、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等政府采購當事人的職責和義務提出要求----
海南:采購當事人違規將被曝光
本報訊 記者吳敏報道 政府采購當事人和評審專家的采購行為如有不規范,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可依法選擇公開曝光或移送主管部門追究責任。這是日前公布的《海南省政府采購當事人和評審行為規范》(以下簡稱《規范》)中規定的。
記者從海南省財政廳了解到,該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省內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了該《規范》,旨在促進政府采購當事人正確履行職責和義務,建立健全預防政府采購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的制度體系。其約束的對象包括參與海南省行政轄區內政府采購活動的采購人、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為此,《規范》分4個部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的行為規范作了詳細規定。在采購人的行為規范中,《規范》要求,采購人應加強本部門的政府采購管理、編制采購預算。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不得泄露已獲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名單、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評審過程情況及尚未公布的評審結果等信息。同時,不得索取或接受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賄賂或獲取不正當利益。
對于采購代理機構的行為,《規范》明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挪用或者擅自處置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對采購人提出的不合理采購需求和不合理的要求,有義務進行糾正和指正,但不得擅自對采購文件作出修改。同時,要對工作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工作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任職。
在對供應商和評審專家的行為要求中,《規范》提出,供應商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弄虛作假,騙取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不得以任何手段詆毀、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等。評審專家要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維護采購單位、供應商等的正當權益,不得對任何供應商有傾向性或歧視性,不得與其他評委私下達成統一,影響和干預評審結果。
《規范》明確,采購當事人和評審專家如有不規范的行為,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要建立采購當事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評審專家的不良記錄庫,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選擇公開曝光或移送主管部門追究當事人責任等方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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