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采購才算批量采購
【批量采購專題探討①】
被喻為“政府集中采購的春天”的批量集中采購實施后,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同時也面臨著諸如擴大項目實施范圍、完善需求標準制定、提高履約率等方面的問題。那么,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怎樣進一步推進批量集中采購工作?本報特刊出系列文章進行探討。
有的稱為“聯項采購”,有的叫“大宗貨物采購”,也有的叫“規模采購”----
什么樣的采購才算批量采購
山東煙臺的“聯項采購同類產品”、青島的“大宗貨物采購”、浙江余姚的“規模采購實物派發”、湖南郴州的“公務用車統一集中采購”,近年來,各地涌現出了多種在整合需求基礎上的集中采購探索實踐。在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不斷推向深入之際,一個基本的問題引人深思:先前各地出現的對集中采購的幾種典型探索是否屬于批量集中采購?到底什么才是真正的批量集中采購?
本報記者 賈璐
大宗貨物采購是否屬于批量集中采購
目前,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的做法同地方上出現的幾種集中采購的探索,在采購范圍、操作模式上并不完全一致。
根據有關實施方案,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的基本做法是,在明確實施品目范圍(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的基礎上,先行制定配置參考標準,然后具體由各主管部門組織批量采購計劃匯總報送工作,由集中采購機構承擔組織招標工作。
而各地出現的探索實踐則各具本地特色。例如,江蘇省常州市和浙江省余姚市,將各采購單位的需求按統一的采購標準歸集起來,每半年或一年集中組織一次采購活動,然后由中標單位按采購單位的申請統一進行實物配發;山東省青島市對采購需求大、規格標準相對統一、現貨充足的公務用車和通用辦公設備嘗試跨部門聯合集中采購;湖南省郴州市則將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全年需要的公務用車、辦公電腦、空調(不含中央空調)等3類產品委托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機構實行統一集中采購;山東省煙臺市對于市直各采購單位功能需求大體相同的工程類建筑材料如石材、道板,貨物類通用辦公設備,包括計算機、打印機等制訂統一標準,將各采購單位在一定時期內需要采購的此類項目進行分類統計,將同類、同標準的采購項目進行聯項合并采購。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地方正在試行區域聯合采購模式,也是將相同的采購項目歸集到一起,集中組織采購活動,然后由中標單位分別供應。
那么,地方獨具特色的“集中”做法,與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屬于同一范疇嗎?對此,接受記者采訪的業內人士所持的觀點,存在著一定的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地方的“集中”做法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批量集中采購。湖南省省直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劉躍華以大宗采購分析說:“一方面,大宗采購是一個數量問題,不管采購多寡還是一個數量問題,而這種一次性的采購與批量采購不在一個數量級,同時它要受到時間、地域的影響;另一方面,批量采購則是一種一次采購分步實施的、可實現最大范圍聯動采購效應的方法,在一定的時間內有眾多不同級別的采購人參與,其采購規模將是不可估量的,對生產商具有更大程度上的吸引力,可促使生產環節形成更加統一、全面的社會化生產,提高生產工藝水平,降低生產成本和銷售價格,促進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實現生產、銷售流通領域的良性循環。”
但也有人認為,中央單位和地方的做法只是稱謂不同,但本質一樣。浙江省余姚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副主任邱偉平認為:“行政事業單位使用比較頻繁、日常采購有一定的數量和金額、歸集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通用性項目采購,都屬于批量采購范疇。如中央單位將各有關采購單位的需求按月統計合并,定期集中組織采購,再由中標單位分別供應的模式;大宗貨物采購、規模采購實物派發以及不少地方試行的區域聯合采購模式等都是批量采購的具體實施形式。”
如何界定批量采購
分歧的焦點在于對批量采購的概念界定上。而不同的業內人士也有自己不同的理解。
邱偉平認為:“批量采購,簡單地理解,就是將分散的相同品目貨物集中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數量和金額,一次性組織的采購方式。”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龔云峰則這樣表述:“批量采購首先應形成批次,該批次應為完全相同的同一產品,即使是同一產品,但配置要求不同,也不能歸類為同一批次。其次應當達到一定的數量。符合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算是批量采購。”
根據公開的資料,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的概念被界定為:對一些通用性強、技術規格統一、便于歸集的政府采購品目,在采購人按規定標準歸集采購需求后交由集中采購機構統一組織采購的一種采購模式。
某業內人士認為,界定批量采購的概念是個非常科學嚴謹的問題,至少要涉及以下幾個層面的問題,即誰來管理、誰來歸集需求、誰來組織采購、采購對象為何、采購的時間標準和數量標準為何等。
對于誰來管理、誰來歸集需求的問題,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則認為,這并不是批量采購中的核心問題,只要滿足有統一標準的通用產品、匯總不同單位的采購預算或同一單位不同時間的采購預算、達到一定的數量這3個條件,那么不管是誰來歸集需求、誰來組織實施采購,都屬于批量采購范疇。
對于采購對象的界定,邱偉平表示:“行政事業單位使用比較頻繁、日常采購有一定的數量和金額、歸集起來形成一定規模的通用性項目,比較適合批量采購方式。”山西省省級采購中心副主任王躍進則認為:“目前已有采購標準的項目如公務用車,應當首先納入批量采購范圍。”
對于采購對象時間標準問題,某業內人士表示,批量采購的采購對象,應當具備一定的采購頻次;但也有受訪者表示,即便只采購一次,只要達到一定的數量和金額,也屬于批量采購。如湖南省郴州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主任黃友國表示:“我們所理解的批量集中采購是為了體現政府采購的規模效益、規范使用、節約采購資金而將一批同品目的貨物進行統一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方式。比如組織實施辦公電器、辦公電腦等項目的統一招標批量集中采購。”
對于采購對象數量標準問題,龔云峰認為:“批量采購必須要有一定的量,這個量對供應商生產或銷售而言應具備一定的規模效應,即低于這個量的生產或銷售的邊際成本將比較高,對于不同的行業,量的標準也不同,比如計算機采購,基本量應不少于50臺,對于印刷而言,起印量應不少于3000份。”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綜合處處長高志剛則解釋道:“批量采購中的‘數量’和‘金額’,這是個相對的概念,達到什么樣的數量和金額就是批量采購,并不是絕對的。如以前是一次采購3臺計算機,現在變為歸集成5臺才采購,就體現出了批量采購的意義。”
此外,青島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侯傳華為批量采購這一概念增添了“實物派發”的內涵,他認為:“批量采購包含以下幾層意思:第一層,達到一定數量;第二層,匯總不同采購單位需求;第三層,統一一定標準;第四層,在一定規則下實行實物派發,基本但不是全部消除差異化需求。”
是采購方式,還是采購模式
圍繞批量集中采購的概念界定,業內還存在著其屬于采購方式,還是屬于采購模式的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批量集中采購屬于采購方式范疇。例如,劉躍華認為:“批量采購是政府采購中的一個分支,雖然不是《政府采購法》規定的一種采購方式,但它卻是由中央國家機關等執行機構推廣應用的一種有效的采購方式,它的最大益處是保有和擴大政府采購規模效應,可以將采購結果沿縱向延伸,實現政府采購資源的保值增值,絕對不會因級別、地域的差異,而使政府采購的結果發生大的變化,符合《政府采購法》的立法宗旨,維護了國家利益和采購人的利益,節約了采購的時間和成本,擴大了政府采購的覆蓋面,減少了重復開評標,促進了生產廠家技術創新和進步。因此,作為政府采購的監管機構,應該做出規范,認定和推行批量采購這一在全國范圍內行之有效的采購方法,繼而使批量采購成為政府采購一個獨特新穎的采購方式。”
但是,也存在完全不同的觀點。一位不愿具名的受訪者表示,如今對批量集中的界定與當初對協議供貨的界定情形,有許多相似之處。起初,人們都將協議供貨定義為一種采購方式,但實踐證明,圍繞協議供貨的工作遠非采購方式這么簡單。批量集中采購也是如此,其本質上是對采購管理和運作模式的調整,屬于采購模式范疇。而且,采購方式往往涉及單個項目,而批量集中采購顯然不能單純地理解為某一具體項目,采購方式只是整個批量集中采購工程中的一個子集。
批量集中采購概念之我見
徐煥東(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
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稱之為批量集中采購:1.有統一標準的通用產品;2.匯總不同單位的采購預算或同一單位不同時間的采購預算;3.達到一定的數量,數量概念不絕對。
高志剛(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綜合處處長):
匯總采購需求,大批量采購,有統一標準。其中“大批量”是個相對概念。集中采購能夠通過匯總采購人的實際需求數量,進而形成規模效應,提高政府采購的社會關注程度,并且增強投標供應商之間的競爭,促使投標供應商給予更加優惠的折扣,從而最大限度地節約財政資金。
龔云峰(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
首先應形成批次,該批次應為完全相同的同一產品,即使是同一產品,但配置要求不同,也不能歸類為同一批次;其次要有一定的量,這個量對供應商生產或銷售而言應具備一定的規模效應,即低于這個量的生產或銷售的邊際成本將比較高,對于不同的行業,量的標準也不同,比如計算機采購,基本量應不少于50臺,對于印刷而言,起印量應不少于3000份。如果以上兩個條件都符合,就應當算是批量集中采購。
侯傳華(山東省青島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
我認為,批量采購包含以下幾層意思:第一層,達到一定數量;第二層,匯總不同采購單位需求;第三層,統一一定標準;第四層,在一定規則下實行實物派發,基本但不是全部消除差異化需求。
邱偉平(浙江省余姚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副主任):
批量集中采購,就是分散在各個不同行政事業級別的采購單位,對照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將各自相同品目采購貨物,按一定行政渠道和統一標準,統一需求、統一歸集,然后交由集中采購機構統一采購,由中標單位按需統一供貨,財政部門統一支付的集約化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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