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標采購亟待從嚴監管
張偉 萬鑫淼
《政府采購法》實施后,在規范政府采購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實踐中依舊存在某些超標準、高價格采購的現象。這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政府采購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同時也反映出政府采購的監管作用有待加強。
應該講,超標準、高價格的采購現象是在各種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而產生的,因而對于該問題的監管也應該全方位、多角度來考慮。采購過程中的各利益相關者都應該積極參與、相互配合,形成一個良好的監督體系,來有效應對超標準、高價格的采購現象。
一是監督財政預算的編制及執行情況。首先,必須確保預算編制的合理性,監督數字計算是否有依據,預算的編制是否遵循規定的程序。其次,核查預算的追加是否按規定審批,有無違規自行增加采購預算的情形。最后,監督預算的執行是否按照批準嚴格執行,有無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隨意突破預算限額的情況。通過對采購預算的嚴格把控,從源頭上杜絕不恰當的超標準、高價格采購現象。
二是監督招標組織過程是否公開、公平、公正。審查供應商與采購人員是否存在親屬關系、利益關系,嚴禁利害關系人參與采購過程;監督采購信息有無歧視性條件,如:有無對投標人提出過高要求,設置技術壁壘,故意抬高門檻,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情況;現場監督開標過程,確保開標程序合法、公開,評標原則、評標辦法和評標標準科學合理等;鼓勵供應商對于自己在投標過程中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表示異議,提出申訴,相應監管部門應該認真調查,并給予合理的解釋。
三是轉變政府采購審計工作的重點,加強審計在采購過程中的監督作用。作為合格的政府審計人員應具備良好的專業勝任能力及職業道德修養,運用經驗、知識來分析判斷采購物品的金額是否明顯高于市場價格,供應商的選擇和審核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在審批過程中是否有營私舞弊現象等。對于有些難以憑借審計部門自身能力鑒別的情況,可以聘請專家,或是其他社會審計機構,如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等,來幫助審計部門更好地評價政府采購行為的合理性。
四是審查采購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由于政府采購的復雜性,需要具備多方面的專業化知識及采購技巧,只有具備了高素質的采購隊伍,才能防止供應商串通給采購單位帶來的利益損害。同時,也應該監督供應商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遵守情況,對于以前的供應商可以查看其信用記錄;對于新的供應商可以考慮查看其在銀行的信用記錄、詢問供應商的客戶以及尋求社會中介機構的幫助等。通過以上監管措施來防止因供應商之間串通所導致的超標準、高價格采購。
五是完善政府采購信息公開機制,推進陽光采購,擴大社會監督。建立公開透明的采購平臺和空間,使政府采購的全過程,特別是采購人的行為置于監督之下,定期向社會公布發布政府采購信息、招標等情況。同時提供有利條件,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形成整個社會的支撐,特別是對于被媒體曝光的、群眾反映強烈的高價采購、超標準采購等熱點問題,需要開展專項整治。(作者單位:中國海洋大學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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