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項目供應商超低報價問題的思考
陸寶鈞
南京市于2005年將建設工程項目納入政府集中采購,采購預算金額標準市級為20萬元至100萬元,區縣級為10萬元至100萬元。從近3年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的工程項目采購情況看,雖然采購數量逐年增長,采購人對工程采購的滿意度卻不是很高,同時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也常常表現出不滿和無奈情緒,筆者認為,其根本原因是供應商超低報價引起的。
案情■■■
2010年1月,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受某采購單位委托,對計算機教室裝飾裝修及相關配套工程項目進行競爭性談判,項目預算為45萬元。采購公告和采購文件發布后共有3家供應商前往勘察現場、接受資格預審,并在規定時間遞交了談判響應文件。經談判小組審查后,所有供應商資格條件均符合采購文件要求。3家供應商報價分別為38.8元、44萬元、34.24萬元,經談判后最終報價分別為31.48萬元、43.8萬元、33.98萬元,最小降幅為0.5%,最大降價幅度為18.9%。經綜合評審后,最終報價為31.48萬元的供應商成為成交供應商,成交價與預算相比低30%。該項目在施工過程中一波三折,工程調整幅度較大,工程結束后,決算審計價為651724元,與成交價相比高出107%。
該項目在采購中心近3年組織的200個工程政府采購項目中是一個縮影,其典型性在于供應商的談判報價降價幅度較大、成交價低于預算金額的比例較大、決算審計價高于成交價的比例較大。
分析■■■
超低報價形成的原因
從供應商角度看,一是供應商專業水平參差不齊, “只要有工程,不怕沒利潤”的觀念在許多承包商頭腦中深深扎根,只要有活干,有利可圖,就毫不猶豫地報出不可思議的低價。二是僧多粥少,競爭十分激烈。三是以退為進,采取堤外損失堤內補的“釣魚”策略。低價中標讓采購單位鉆進了低價圈套后,供應商極力鼓動采購單位對既定的工程項目及其工程量進行變更,現場簽證。采購人騎虎難下,工程量變更超過10%,審計不好交代;不變更,項目拖而不結,只能“被”變更。四是偷工減料,以次充好,不按承諾的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藝施工。
從采購人情況看,一是預算編制偏高,二是工程量清單“不清”,影響報價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建設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裝飾裝修材料等品牌檔次等沒有在清單中明確,三是方案設計缺陷帶來的變更。從評委角度看,一是專家不專,二是不敢擔責。
如何應對超低報價
一是要嚴審工程量清單。主要看清單中項目特征描述是否詳細,工程所用主要材料是否明確,工期、付款方式是否合理。未確定材料品牌型號的,建議采購人采用暫定價,制定統一標準,讓供應商在同一水平線上競爭。
二是采購中心要協助采購人、供應商做好現場勘查,防止出現采購人解釋不到位造成報價差異大的情況。
三是要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主進行采購。公開招標所有單項報價一目了然,對不合理的單價,如供應商未能提供有效證明的,完全可以按無效報價處理。
四是復雜的工程項目宜采用綜合評分法。對采購人要求較高的工程項目,可以邀請相關專家對其進行論證是否適合用綜合評分法。價格分的設置,也不一定非是最低報價得最高分,建議引入招標最低控制價。低于最低控制價的按無效報價處理,高于最低控制價的算有效投標。再結合施工組織設計、供應商項目負責人陳述及答辯情況綜合評分。促使價格不是中標成交的唯一依據,引導供應商將對價格的關注轉移到更關鍵的施工組織設計上來。
五是收取履約保證金,加強對履約保證金的管理力度。可以要求供應商在簽訂合同時繳納中標項目金額的5%—10%的履約保證金,直到工程按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合同等約定完成后才退還。另外,質量保證金制度可以將施工企業的質量責任延續到竣工投入使用以后的一段時期,對工程施工質量保證起到很大作用。
六是直接發包或引入定點采購。“寧政辦發(2010)186號文”要求,南京市區縣所有小型建設工程全部通過小型電子發包系統實施承發包。即發包人確定發包價后,通過系統發布信息,采取電腦隨機抽取的方式直接確定承包人,不再議價。一些地方已經在嘗試小型工程定點采購,采購中心通過公開招標確定了不同資質的工程定點供應商,同時要求供應商的報價優惠幅度不得超出5%,由采購人在定點范圍內自主選擇施工單位。(作者單位:南京市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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