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供貨應回歸本位角色
協議供貨應回歸本位角色
——批量集中采購系列評之二
本報編輯部
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試點推行后,協議供貨的未來走向成為業內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
從唯物辯證的角度看,新事物戰勝舊事物,是發展的必然趨勢。這也決定了批量集中采購終將會取代協議供貨。但是,這種取代并不是要徹底消除與被消除,并不意味著協議供貨會完全退出歷史舞臺,而是通過改革揚棄,使每種模式充分發揮自己的本位角色,最終形成“該集中的真正實現集中操作、不宜集中的規范操作”的合理格局。
首先,在這場改革揚棄中,必然要摒棄的是過往對協議供貨的不當使用甚至是濫用。
其實,任何一種模式本身并無對錯優劣之分,關鍵在于是否用得到位、用得恰如其分。從某種程度上,協議供貨在實踐中表現出的種種弊癥,并不代表這種模式本身有多壞,其根源在于過往改革實踐中對這種模式的錯用。
錯用的最直接表象是牙簽被當做了頂梁柱。眾所周知,協議供貨實際上是為了解決政府采購通用類貨物和服務中零星采購、小額采購和急需采購的效率與效益問題。國際上通用做法如此,我國協議供貨制度設計的初衷也是如此。但是,在其后的實踐中,協議供貨這種本位角色發生了鮮明的變異。一方面,協議供貨的適用范圍被放大到極致。適合實行的項目實行了,不適合實行的項目也實行了,以至于許多地區都出現了集中采購目錄基本等同于協議供貨目錄的狀況;另一方面,從實際采購量的比重上,許多地區已形成了協議供貨主導集中采購的局面。
放到當時特殊的歷史背景下,選擇協議供貨,無疑對提高采購效率、削除改革阻力具有某種現實意義。但是,協議供貨的大行其道,直接導致了兩種結果:一種是價格處于劣勢、競爭嚴重不足、不易集中監管的特點和由此導致的問題被充分暴露;另一種是其骨子里透著的分散性已嚴重背離了我國以集中采購為主要特征的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向。
在對協議供貨的探索中,曾經出現二次競價、網上競價、電子反拍、聯動采購等多種形式。這些探索對解決協議供貨的競爭及價格等問題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從實質上看,無論怎么改,都沒有脫離協議供貨運作的基本框架,并不能根除協議供貨分散采購的特性,不能徹底解決“集中采購不集中”的問題。
其次,在摒棄錯誤模式的過程中,必然要樹立的是集中采購思維和批量集中采購方向。作為一種真正意義上的集中采購模式,批量集中采購的出現,無疑宣告了協議供貨終被取代的必然命運。這種取代,在本質上,是集中模式對分散模式的取代;在實現形式上,主要表現在三個層面上:
一是在集中采購項目范圍上,既然是通用類的項目,那么不同單位就有共同需求,有實現需求歸集、集中采購的可能,就可以實行批量集中采購。因而,從長遠來看,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所有便于歸集的通用類貨物采購項目都應納入批量集中采購范圍。
二是在實施主體上,不同的單位在同樣的項目上不存在區別對待,而是車同軌、馬同轡。因而,從中央到省、市、縣,所有政府采購的預算主體都應逐步被列入批量集中采購范疇。
三是從采購量的分布上,在同一類產品的采購規模以及整個集中采購規模比重中,都應逐步確立批量集中采購的絕對主導地位。
最后,隨著批量集中采購除舊布新的完成,協議供貨應回歸其本來角色。
作為政府采購實現方式的輔助,協議供貨的存在是因應采購實際需要,保證政府采購制度科學性、完備性的需要。從實踐來看,在此次批量集中采購工作試點中,為了解決個別特殊用途辦公設備的采購問題,初步保留了協議供貨采購方式,但要求各主管部門嚴格審核,將協議供貨采購的數量控制在上年該品目采購量的10%以內。這種方式,是在同類品目中,對批量集中采購不能覆蓋的領域,探索應用協議供貨作用的一種方式。
此外,從不同類品目的適用特點看,在部分需頻繁采購、小額、零星的服務或建筑服務項目中,也可適度采用協議供貨方式,發揮其小、快、靈的特點。這也是協議供貨的歸宿之一。 (執筆人:趙家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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