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采購國貨符合國際慣例
日前,財政部發出通知,進一步規范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行為,強調中央單位要繼續帶頭實施政府采購支持節能環保、采購正版軟件以及采購本國產品等政府采購政策,這引起了社會普遍關注。政府采購向本國產品傾斜,是否有違市場公平?與WTO原則是否沖突?
“政府資金主要來源于本國納稅人,資金的性質決定了它的使用應當更有利于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政府采購向本國產品傾斜符合國際慣例。”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劉尚希表示。
劉尚希說,首先,政府采購向本國產品傾斜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200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
其次,從各國政府采購政策和實際情況看,向本國產品傾斜是普遍做法。比如,在韓國、日本、俄羅斯等國家,政府公務用車都是國產汽車。美國要求政府必須購買50%的國內原材料和產品。同時,美國政府還有禁止各部門直接從外國公司采購的規定。如果外國公司想參加美國政府采購,則必須在美國設分公司,或在美國尋找代理商。
即使已經加入GPA的國家,保護本國企業和采購本國產品的情況仍然存在。比如,德國是歐盟成員,但仍然十分重視支持國內企業。一些地方政府污水處理和能源供應等符合歐盟規定的項目,并未在歐盟范圍內公開招標。即使在歐盟范圍內公開招標,德國政府也會盡可能將采購合同給本國企業,減少其他歐盟成員企業中標機會。
劉尚希認為,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政府采購不但沒有歧視外國產品,反倒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存在排斥國貨的現象。比如,在裝備制造業招標采購活動中,一些招標文件中設置歧視性條件、違法限制國產設備使用的做法就比較突出。消除“國貨歧視”,仍是當前政府采購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轉載自《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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