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民錦:識讀筆的采購學解讀
近來,一些主流媒體披露,用于稅務發票識別真偽的識讀筆誤讀出了兒童有聲讀物。據了解,這一識別發票真偽的技術不僅在廣西推廣,也在全國若干省份推廣。個別省市為了推廣這一產品,由稅務部門發文,要求承印稅務發票的印刷企業,必須要采購廣東某公司提供的專門識讀發票中GLD信息編碼的專利防偽技術。有印刷企業反映,由于行政主管部門指定了防偽技術的企業,導致購進材料產品價格增加,加重了企業負擔。而一些擁有同類技術的企業也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反映,為何稅務主管機關要以公文來指定并不具備惟一性的防偽技術企業,而不通過政府采購來確定供應商呢?
這一尷尬事件的背后涉及采購人、供應商等各方利益主體,其中,不同的主體由于立場不同、觀念不同,提出了不同的詰問。仔細思量一下,每一項采購決策都有其采購學含義,因為決策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交易行為和方式的選擇。上述現象不妨用私人采購、企業采購、政府采購的理論對比來解釋。
采購學的理論體系龐大,而政府采購學主要理論基礎為公共選擇理論、委托代理理論。采購按主體可劃分為私人采購、企業采購、政府采購或公共采購,三者之間既有聯系,也有本質的區別,其共同之處在于均要遵循做“買賣”的基本原則,但私人采購比企業采購靈活性更大些,計劃性更弱一些,而政府采購使用的是納稅人的錢,它是代表社會公共利益,為滿足公共需要而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采購活動,其計劃性比前兩者要求更高,如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以法條的形式提出來,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公開政府采購相關信息、貫徹國家意圖、體現政策功能,以眾人之錢,舉眾人之力,辦眾人之事。公共采購的行為目的具有社會公共性,這是與私人采購或企業采購的區別所在。
在稅務發票防偽技術應用這一鏈條上,根據不同的采購主體和對象、不同的思維模式和行為,可判斷和選擇出不同的采購方式。
假定防偽是創新技術的成果,其技術含量極高,有惟一性,稅務主管部門應遵循《政府采購法》要求將其納入政府采購。如若不然,以行政公文指定供應商,有違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如為了達到稅務發票防偽的合理訴求,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承印發票的供應商提出防偽技術要求的技術標準,由企業按市場交易的原則,實行企業采購或私人采購。
但愿通過這一典型案例的剖析,使采購人和納稅人,學到如何區別私人采購、企業采購和政府采購的相關概念和知識,使公眾明白政府采購是怎么一回事,它與私人采購和企業采購的區別在哪兒。也使采購人明確其采購的物品和服務,哪些應納入政府采購范疇,應遵循什么樣的法律和法規,其程序如何。
政府采購與企業采購的邊界劃分不能缺位,應納入《政府采購法》監管范疇的要堅決納入?!墩少彿ā芬杨C布實施多年,采購人沒有任何理由將稅務發票印刷及相關防偽技術排除在政府采購監管之外;政府采購與企業采購的邊界劃分也不能越位,屬于企業或私人采購范疇的,政府部門若以公權力形式介入,勢必引起供應商的質疑、投訴。同時,也應使供應商或潛在供應商了解和熟悉政府采購游戲規則,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
只要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都依法依規行事,政府采購與企業采購、私人采購之間便能各歸其位,在市場與政府兩大板塊中各自發揮應有的效用。(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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