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低評標價法簡析
【首屆大學生政府采購論壇論文摘編②】
張若琦
美國評標的方式主要是國際通行的最低評標價法,《美國聯(lián)邦政府采購條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s “FAR”)對此有相當詳細的規(guī)定,筆者試作一淺析。
價格相關因素
美國最低評標價法評價的對象是價格以及與價格相關的因素,《美國聯(lián)邦政府采購條例》14.201-8明確列舉了與價格相關的因素包括由于以下因素而給政府帶來的可以預見的費用。
比如,如果投標是以FOB(離岸價格)價格為基礎的,那么運送至指定地點的費用應被考慮在確定政府最低價格的的因素之中。再如,由于需要制作不止一份評標文件而可能給政府帶來的利益或危害。因為要制作多份評標文件,合同官員應假設在一個投標活動中對每份被評定的合同應花費500美元進行公布和管理。此外,聯(lián)邦、州或者當?shù)囟惪畹纫脖灰暈閮r格相關因素。
價格分析技術
美國最低評標價法的核心是判定價格是否公平合理,即進行價格分析,所謂價格分析是對所提的價格進行檢測和評估的過程,并不包括對各自成本因素和利潤的評估。
《美國聯(lián)邦政府采購條例》14.404-1中明確規(guī)定除非在充分競爭或者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的情形中要求使用已被證實可靠的成本或定價數(shù)據,否則合同官員至少應獲取之前購買的相同或相似商品的適宜的價格數(shù)據且無需證明并且確定這個數(shù)據是否足以評價價格的合理性。當沒有其他方式判定一個公平合理的價格時,價格分析還可包括分析數(shù)據,但所分析的數(shù)據不包括從投標者或者締約者那里獲得的被證實的成本或者定價數(shù)據。如果數(shù)據是合同官員確定價格公平合理的唯一辦法,那么他就應該為所有的采購包括商業(yè)項目的采購親自搜集數(shù)據,而并非從投標者或者締約者那獲得被證實的成本或者定價數(shù)據。
政府根據采購項目的復雜程度和實際情況可以采取不同的價格分析技術和程序來確保價格的公平合理,以下是部分技術的舉例:
(1)比較各投標中的價格;
(2)比較由政府或者其他機構支付的相同或者相似產品的歷史價格與各投標中的價格。這種方法適用于通用型或者需要稍加改動的商業(yè)項目;
(3) 使用參數(shù)評估方法或者粗略的尺碼,如每磅或馬克是多少美元,來強調需要額外進行定價調查的重大不符事項;
(4)與貨物的已發(fā)布的有競爭性的價格清單或者市場價格以及相似的折扣和返款安排進行比較;
(5)將投標價格與獨立的政府成本評估相比較;
(6) 將投標價格與從相同或者相似貨物的市場調查中獲取的價格進行比較;
(7) 分析投標人提供的除已被證實的成本或定價數(shù)據以外的數(shù)據。
前兩個方法是優(yōu)先適用的,但是如果合同官員認為競爭性的投標價格或者之前的合同價格信息是不可用的或者不足以判斷價格是否公平合理,那么合同官員就可以使用任何適宜本次采購情況的技術手段。同時上述價格分析技術也被用來判斷價格是否存在實質上的不平衡。
經濟價格調整
《美國聯(lián)邦政府采購條例》14.408-4中規(guī)定了評標過程中出現(xiàn)價格調整即一種特殊的價格形式的處理方式:
(1)投標者進行經濟價格調整。當招標文件中不包含經濟價格調整條款但投標文件中提出了一個不能超越的價格上限,那么該投標應以所引的基礎價格的最大經濟價格調整為基礎進行評估。如果投標者有資格中標,那么合同官員應要求投標商接受投標文件中認可的有相同上限的經濟價格調整條款,如果投標者不接受,合同將以原提交的投標文件為基礎授予。而沒有上限的經濟價格調整的投標文件將被拒絕,除非存在清楚的評估基礎。
(2)政府提出經濟價格調整。當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了經濟價格調整條款而且每一個投標者都遵守了這一規(guī)定,評標將以所引用的價格作為基礎進行。如果投標文件刪除了經濟價格調整條款,該投標將因未對招標進行響應而被拒絕,其未響應表現(xiàn)在對經濟價格調整規(guī)定的下限做出了限制。當投標商降低經濟價格調整上限,其標的評估基礎應該與未減少上限的標的評估基礎一致,但是,評估后,如果具有更低上限的投標商將要被授予合同,那么其更低的價格應該反應在中標文件中。
同等低價的處理
《美國聯(lián)邦政府采購條例》14.408-6中規(guī)定了經上述評標后情況相同的處理辦法:
(1) 當兩個或兩個以上低價標在所有方面都相同時,合同應以下列順序進行評判:同時涉及小型商業(yè)和勞動力密集地區(qū);涉及其他小型商業(yè);涉及其他商業(yè)。
(2) 如果適用上述條款后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投標保持一致,評標順序應由抽簽決定,如果時間允許,涉及的投標者應該被給予參與抽簽的機會,抽簽應該有至少3個見證人,而且合同文件應記錄見證人和監(jiān)督人的姓名和地址。
(3) 當供應商是通過具有上述條款中的優(yōu)先事項而獲得采購合同時,合同官員應在合同中包含一個書面協(xié)議,規(guī)定締約者將以符合優(yōu)先事項的方式履行合同,這些優(yōu)先事項打破了旗鼓相當?shù)木置婊蛘呤雇稑苏弑苊饬送ㄟ^抽簽方式定標。
美國雖然對最低評標價法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但仍然無法克服其本身固有的缺陷即適用范圍有限,其僅僅考慮價格相關的因素而忽略了對性能、質量等相關要素的考量,最終的合同履行結果很可能不是對政府最有利的,美國認識到了這個問題,所以逐漸采用嚴格的協(xié)商方式以確保全面考慮招標項目的各項因素,實現(xiàn)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作者系南開大學法學院2008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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