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禁止“下屬單位”投標
《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日前開始征求意見,在該意見稿中——
深圳擬禁止“下屬單位”投標
本報訊 記者周黎潔報道 由深圳市財委會起草的《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6日起通過該市政府法制辦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與采購人存在隸屬關系的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要回避。
征求意見稿第17條提出了6類應當回避的政府采購主體,包括供應商經辦人和主要負責人。針對該類回避主體,征求意見稿第19條提出了供應商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競爭的5種情形,包括與采購人存在隸屬關系或者控股關系;與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存在隸屬關系;與社會采購代理機構存在隸屬、控股及其他直接共同利益關系;為采購項目需求方案或者前期準備工作提供設計、規劃或者咨詢論證等服務;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進行的情形等。
其他5類應當回避的政府采購主體包括:采購人的經辦人和相關負責人、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經辦人和主要負責人、社會采購代理機構的經辦人和主要負責人、參與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以及第三方評審機構和檢測機構等的經辦人和主要負責人。其利害關系包括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或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顧問,或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存在其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等。
除了對回避制度進行細化規定外,征求意見稿對“評定分離”原則擬出了可操作性規定。征求意見稿第57條、58條規定,實施評定分離的采購項目,采購人需在3日內確定中標供應商,定標方法包括自定法、定標委員會定標法及競價法,且中標供應商與候選中標供應商的比例不少于1∶3。所謂自定法,指采購人從候選中標供應商中以自行選擇方式確定中標供應商;定標委員會定標法,指由該項目的行業專家、具體使用部門、采購專員、單位負責人、監管部門和社會監督員等組成定標委員會來確定中標供應商;競價法,指由招標機構組織候選中標供應商進行二次競價,低價者中標。征求意見稿規定,由采購人自行選擇定標方法,并在招標文件中告知。征求意見稿重申,采購人的行政首長或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政府采購的第一責任人。
征求意見稿共11章121條。意見征求截止時間為6月20日。今年年初,修訂后的《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并于3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9章63條。征求意見稿對該條例中需要細化的部分作出明確,如規定了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申報審批程序和操作;明確了集中采購平臺的運行規則,設置了社會代理機構準入機制,新增了自行采購規定;專門設立了政府采購計劃和標準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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