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全面清理涉及招投標的規章
本報訊 記者馮藝報道 水利部日前提出,對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涉及招投標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即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廢止程序,并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為深入貫徹落實《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法制辦監察部關于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21號)要求,水利部日前印發了《關于做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水建管函〔2012〕245號,以下簡稱《通知》),就水利系統貫徹實施《條例》工作作出全面部署。《通知》提出,全面清理與招投標有關的規定,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條例》等上位法,切實維護招投標規則統一,避免政出多門和地方保護。清理過程中,要廣泛聽取各方面特別是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市場主體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研究機構、行業組織的意見,并以適當形式及時反饋意見采納情況。
按照《通知》要求,此次清理范圍包括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涉及招標投標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擅自設置審批事項、增加審批環節、干預當事人自主權、增加企業負擔等違反《條例》的內容,以及不同規定之間相互沖突矛盾的內容,進行全面清理。
同時,《通知》確定了“誰制定,誰清理”的責任分工原則,由制定機關或者牽頭起草部門確定具體清理范圍,并提出清理意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做好水利行業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同時,結合水利實際,對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向牽頭部門提出清理建議。經過匯總后的清理意見及需要修改規定的修改初稿將報送國家發改委、法制辦和監察部。對需要修改、廢止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廢止程序,并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據了解,為了全面開展《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通知》還要求各級水行政部門充分利用各種媒介,采取多種方式廣泛宣傳《條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利行業招投標監督管理人員、評標專家和國有企業有關人員進行專門集中培訓,并將《條例》學習納入培訓和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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