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安:不斷提高法的市場適應力
于安:不斷提高法的市場適應力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政府采購法》顧問小組成員、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于安
政府采購是規制公共市場的重要制度之一,《政府采購法》是規制公共市場的基本法律。《政府采購法》規定了的政府訂單的授予方式和程序,使社會供應商通過平等競爭獲得政府訂單的權利得到了法律上的確認和保障。這種以競爭為核心特征的制度不但為供應商提供了商業機會,而且也可以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這2個方面是《政府采購法》以法律方式確認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出發點。
市場及其競爭是實現《政府采購法》立法的現實基礎,市場及其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變化會極大地影響《政府采購法》的實施。《政府采購法》頒布10年來的市場供求關系發生了持續不斷的變化,它考驗著《政府采購法》的適應力,也加深了短暫10年的歷史凝重感。2003年中央提出科學發展觀,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和推動可持續發展的職能得到了極大的增強,政府采購的需求結構、采購人結構也相應地出現與以前不同的情形。在市場供應和供應商方面,2001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國有企業布局、經營機制和管理體制,民營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都展現了新格局。外國的產品和服務、基于外國投資的產品和服務及其供應商也占據了一定市場份額。在政府采購市場的發展中,某些產品的壟斷傾向,以及各類供應商之間的競爭力分層現象都陸續出現。對此需要充分和及時的政策調整和制度性回應,以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平等的市場競爭權,維護市場競爭的有效性。
政府采購的市場競爭,在法律上主要體現于以公開招標為中心的政府采購合同訂立過程。在立法結構上將重心放在采購合同訂立過程是正確的。但是《政府采購法》頒布10年來的實踐經驗說明,需要給予合同履行制度以更重要的位置和制度建設的投入。這不但對于維持競爭結果實現競爭目的是必要的,而且對于保證各種合同及時正確的履行,特別是對提高政府政務和公共服務的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和降低采購供應風險也是必需的。合同履行制度的中心是對合同履行過程的監督和對交付驗收程序的遵守。建設工程的監理、產品生產過程的檢查,對最終產品質量的檢驗,都應當有政府采購的特殊規則和必要制度。以次充好、假冒偽劣乃至拖延交付行為都應當予以禁止和杜絕。
我國政府采購市場面臨著不斷擴大對外開放的國際環境,包括多邊和雙邊的,全球的和區域的政府采購市場開放,尤其是面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議》的國際壓力。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定的條件,除了通過談判確定該協定的適用范圍以外,就是實現國內相關制度與該協定要求的一致化。前不久公布的新版《政府采購協議》的重要變化之一,就是以新的方式定義了政府采購的法律特征,強調政府采購為實現政府目的的實質功能,而不限于政府采購的資金來源和采購者的法律身份。這一重要變化,為國內制度的一致化改革提出了具有挑戰性的制度發展的新議題和理論研究的新課題。
綜上所述,我國《政府采購法》為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礎,頒布10年來為保證政府及時履行法定職能和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面臨著市場變化和政府職能調整提出的新問題。我們要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加強理論研究,為提高《政府采購法》對市場變化和政府職能調整的適應能力,為逐步完善政府采購制度而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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