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無法”到“依法”的跨越
從“無法”到“依法”的跨越
——寫在《政府采購法》頒布10周年之際
本報編輯部
今天,《政府采購法》10周歲!
10年,在人類歷史長河中不過是一瞬;但對于政府采購事業發展而言,這10年,有說不完的故事。而其中我們繞不開的主角,便是今天讓數萬政府采購工作者注目的《政府采購法》。
說起《政府采購法》,我們不只會議論它的現狀,還會回顧它的過去,重溫它最初的“胎動”。
追溯到上世紀90年代末,傳統計劃經濟下分散、無序、自由的政府購買行為,與不斷深入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已格格不入。推進財政支出改革,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政府采購制度,成為必然選擇。這是政府采購立法的根本原因所在。
在當時的情況下,政府采購立法還具有迫切的現實需求。自1996年政府采購試點工作開展后,財政部陸續頒布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等規章制度,但是受限于制度層級和約束力,政府采購的推進工作遭遇了許多“攔路虎”。出臺更高層次的法律制度,已成為一種“剛需”。
與此同時,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逐步加快,2001年我國正式成為WTO成員國,開放政府采購市場的壓力陡然增大,需要盡快建立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政府采購制度。這是政府采購立法的外部原因。
改革、開放的雙重需求,催生了《政府采購法》。從一項規章上升為一項法律,政府采購由此成為國家意志的反映,政府采購制度改革也由此駛上高速路。
10年間,《政府采購法》樹立的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交易等原則逐漸深入政府采購肌體,依法采購、依法維權日益成為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的自覺行動,政府采購的規范度和社會認可度顯著提升。
10年間,納入法制化管理的政府采購范圍不斷拓展,政府采購規模實現了從千億元到超萬億元的10倍飛躍,累計節約財政資金6600多億元。
10年間,《政府采購法》確立的政策功能逐漸凸顯,政府采購日益成為政府調控的有效杠桿、國家戰略的重要抓手。目前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中的3萬多種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清單中的1.5萬種產品,正享受強制采購或優先采購政策;成千上萬的中小企業沐浴了政府采購的“陽光”。
10年間,《政府采購法》釋放出了超越政府采購領域的效能。它對行政主體、公權力的約束以及對供應商個體利益的維護,推動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進程;它對公共經濟行為的規范,豐富和補充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內涵;它所倡導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理念,促進了社會文化價值體系的完善和發展。
10年的實踐證明,《政府采購法》適應了時代形勢,滿足了改革需求,釋放了發展助力。盡管它在實踐層面還有一定的局限,存在著某些問題,但是,我們相信,它會在動態的實踐中不斷優化,為政府采購事業發展注入更強大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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