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最大程度保護供應商質疑權
本報訊 記者周黎潔 通訊員張旭東報道 本著“開門”收質疑的理念,浙江省財政廳日前發布辦法,從質疑提出、處理等多個環節最大程度地保護供應商的質疑權。
將于9月1日實行的《浙江省政府采購供應商質疑處理辦法》(浙財采監[2012]18號,以下簡稱《辦法》),對提出質疑的主體、范圍、條件、形式以及處理質疑的原則、程序、處理結果和法律責任等進行了界定?!掇k法》在質疑提出、處理環節及法律責任等方面最大限度地保護供應商質疑權。如《辦法》規定,質疑人可以采取直接遞交、傳真或郵寄方式提交質疑書,被質疑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不得強行要求質疑人對質疑書內容作出違背質疑人意愿的修改;在質疑有限期屆滿前,質疑書已經郵寄或傳真成功的,不視為過期;供應商認為采購過程不當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可以在采購結果公告前提出質疑,被質疑人不得拒絕;被質疑人無故拒收符合規定的質疑,質疑人可以直接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無故拒收質疑、應當處理的質疑不予處理、質疑處理敷衍塞責等行為將被追責。
針對供應商質疑及處理實踐中較有爭議的時限問題,《辦法》規定,對采購公告信息提出質疑的,質疑期限自采購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自供應商獲得采購文件之日起計算,且應當在采購響應截止時間之前提出,若采購文件在發售或報名截止日后獲得的,自截止之日起計算;對采購結果提出質疑的,自采購結果公告之日起計算。
針對接到質疑后如何組織復核的問題,《辦法》規定,被質疑人可以采取調查、復核、辯論、質證等方式對質疑事項進行核實。供應商質疑評審程序或結果時,被質疑人可以組織原評審小組成員進行復核,原評審小組應有不少于五分之三成員到場。如果供應商的質疑內容是評審程序及結果之外的,或屬于商務和技術問題以外的純法律爭議的事項,被質疑人不應組織復核。
根據《辦法》規定,供應商質疑實行實名制。質疑供應商須是直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并與質疑事項存在利害關系。其他供應商不可作為被質疑人,但可以列為相關第三人?!掇k法》還就未報名的供應商能否質疑、中標候選供應商經質疑取消資格后應當重新招標還是依次替補等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典型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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